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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行业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Tag:电力  
    我国电力投资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投融资新格局,对调动各级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快速发展电力工业“功不可没”。然而,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和体制深层次矛盾较为突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投资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就电力投资体制改革而言,集资电厂、中外合资电厂、外商独资电厂以及其他投资形式的电厂相继出现,电源环节出现投资多元化局面。在电源投资决策方面,存在投资冲动、投资规模膨胀的问题。电网投资主体应是管理电网的电力企业,现阶段仍是单一化主体。
    2.可再生能源的投融资激励政策不足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家与地方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与投融资相关的激励政策作用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①中央与地方部门的补贴政策不到位;②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附加税,目前只有小水电按6%征收增值税,享受了优惠政策,但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更高的大水电与风电则不能享受这一待遇;③价格政策。当前国家出台了风力发电的还本付息政策,并且规定电网要全部收购,这一政策实质上是由新电新价政策衍生的,如不与其他政策措施配套,作用还是有限的;④低息贷款政策。国家对风力发电目前有占一定投资份额的低息软贷款,以增加项目的融资能力,对于小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有一定总额限制的贴息贷款,一般由农村能源专项贷款资金贴付。
    3.技术改造和节能投资资金来源短缺
    火力发电本身就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如不进行科技创新,终将被淘汰。电力企业内部动用自己的技术改造资金中的一少部分用于安排降低厂用电率和线损率的工程项目中,其他节能投资基本短缺。
    4.中央与地方合资的电力项目产权不清
    电力企业应当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现代电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我国在国电公司控股和参股的电力项目中,股份持有者多数为地方政府或地方企业,这就产生了产权的划分归属与管理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企业的投资决策和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