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一)明确区域控制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1.明确区域污染控制类型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应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控制,长三角、珠三角还要加强酸雨的控制,京津冀、江苏省和山东城市群还应加强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
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显现区,应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同时注重细颗粒物、臭氧等复合污染的控制,此外,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还应加强酸雨的控制,辽宁中部城市群应加强采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以传统煤烟型污染控制为主,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加强采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2.划分重点控制区
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重点控制区共47 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京津冀地区重点控制区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6 个城市;长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为上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14 个城市;珠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为辖区内所有9 个城市。
辽宁中部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沈阳市;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武汉及其周边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武汉市;长株潭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长沙市;成渝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重庆市主城区、成都市;海峡西岸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福州市、三明市;山西中北部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太原市;陕西关中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西安市、咸阳市;甘宁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兰州市、银川市;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乌鲁木齐市。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北京、上海、珠三角严格控制石化产能,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实施钢铁产能总量控制,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 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 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4.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 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 万千瓦及以下)。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全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砖瓦24 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100 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 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 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 米的焦炉(3.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 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2.优化工业布局
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动辖区内城市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加快城市钢铁厂环保搬迁进程,积极推进上海高桥石化基地等安全环保搬迁。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
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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