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支付商业模式浅析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我国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分为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以银联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四大类。
2010-2015年中国移动支付行业投资分析及深度研究咨询报告
伴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手机的普及,全球移动支付产业开始蓬勃发展。移动支付业务90年代初期在美国出现,随后在日本和韩国出现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移动支付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发展迅速。
(一)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
移动运营商作为移动支付平台的运营主体,移动运营商会以用户的手机话费账户或专门的小额账户作为移动支付账户,用户所发生的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全部从用户的话费账户或小额账户中扣减。例如,移动运营商主推“手机钱包”模式,允许用户以预存的手机话费消费,能方便地买车票、电影票、景点门票等,但其消费额受限于用户“话费总额”,目前并不适合用于支付大额消费。在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模式中,移动运营商除了承担着基础网络服务和内容增值服务的角色之外,还承担了账户系统、资金清算等金融机构的责任,不需要银行过多的参与。这种商业模式技术实现简便,但是移动运营商的角色定位不清楚,使得产业链各方的利益难以保证,前景复杂。
(二)以银联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
银联作为我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的金融运营机构,所提供的移动支付平台接入服务是银行卡支付服务的延伸,有别于商业银行个性化的手机银行业务。由银联来建立和运营移动支付平台,可以避免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一些弊端,同时也能解决多个银行共同开展移动支付业务时带来的困扰和资源浪费,优化了整个产业,使得各方的定位更加明晰,大家能各司专长,共同事业,共同发展。
(三)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
银行通过专线与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互联,将银行账户与手机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用户通过银行卡账户进行移动支付。银行为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付款途径,移动运营商为银行和用户提供信息通道和内容服务,不参与支付过程。当前我国大部分提供手机银行业务的银行都由自己运营移动支付平台。与“手机钱包”不同,银行主推的是“手机银行”模式,实质是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将用户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号等支付账号绑定,通过手机短信、手机WAP上网等移动通信技术传递支付账号等交易信息。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模式,各银行只能为本行用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需要购置自己的设备并开发自己的系统,因而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对终端设备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如果一部手机只能与一个银行账户相对应,那么用户无法享受其他银行的移动支付服务,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移动支付业务的推广。
(四)以独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
移动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是独立于银行、银联和移动运营商的第三方经济实体,主要是借助手机的移动上网功能实现随时随地的无线支付,例如支付宝推出的手机客户端软件,这种通过第三方构筑的转接平台,具有查询、交费、消费、转账等主要业务项目。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运营主体提供移动支付业务的主要特点是:银行、移动运营商、平台运营商以及SP之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平台运营商将银行、运营商等各利益群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简单化,将多对多的关系变为多对一的关系,从而大大提高了商务运作的效率;用户有了多种选择,只要加入到平台中即可实现跨行之间的支付交易。平台运营商简化了其它环节之间的关系,但在无形中为自己增加了处理各种关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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