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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 汽车产业政策 比较

Tag:中日   汽车产业政策   比较  
一、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与20世纪50~60年代日本的汽车产业政策具有可比性
  
  1.经济高速增长20年左右,汽车消费需求急剧增加。日本和中国都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战后重建的日本,经济年均增长率(1950~1970年)达到了10.2%。从1978~2004年,中国GD均增长率超过9%。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汽车需求量日益增加。
  2.汽车产量迅速增长,供给能力增强。出于居民汽车消费需求的拉动,汽车的生产供给迅速增加。以轿车为例,日本在1960年、1965年、1970年生产和出口轿车分别为16.575辆、0.7万辆、69.9万辆和10.1万辆、317.975辆、72.675辆,表现为1965年前汽车产量增长缓慢,1965年后汽车产量迅速增长。中国2001~2003年轿车产量分别为70.475辆、109.2万辆和202.0175辆,年增长率分别为16.0%、55.1%和84.99%。1964年,日本汽车产量达到140万辆,超过法国,居当时世界第4位;中国2003年汽车产量为444.1万辆,也超过了法国,居世界第4位。
  3.国内市场经过保护后开始对外开放,面临巨大的外部竞争压力。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和进口配额等保护措施,其汽车工业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日本在1955年加入GATT,1960发表了《贸易自由化计划大纲》,1964年成为OECD和IMF成员,1971年实现资本自由化,汽车进口关税降到10%,汽车产业开始全面开放。中国2001年加入WTO,贸易自由化趋势不可逆转,国际竞争迫在眉睫。2005年1月,中国取消汽车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限制,2006年7月汽车整车进口关税将调整到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10%。这意味着中国人世以后,中国汽车工业将面临外国汽车工业对国内汽车市场、汽车生产商、零部件生产商和贸易流通网络等多方面的冲击。
  4.以几家汽车企业集团为主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逐步形成。20世纪60年代,日本汽车产业以日产、三菱、丰田集团为主导企业。目前,中国汽车产业逐步形成了“3+9”的竞争格局,即一汽、东风、上汽三大集团加上广州本田、重庆长安、安徽奇瑞、沈阳华晨、南京菲亚特、浙江吉利、哈飞、昌河和江铃等九个独立骨干轿车企业。其中,一汽、东风、上汽三大汽车集团约占全国汽车产量的50%左右,另外9个独立生产商的汽车产量合计约占中国汽车产量的40%。
  
  二、中日汽车产业政策的比较分析
  
  1.中日汽车产业政策内容分析。(1)产业政策目标。中日汽车产业政策都致力于通过对汽车产业的保护和扶持,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增强本国汽车产业竞争力和供给能力,使本国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2)产业结构政策。中日汽车产业结构政策主要体现为产业保护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
  在汽车产业保护政策方面。两国的相同点:两国都比较注重本国汽车产业参与国际贸易的保护。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采取了保护性关税,物品税,外汇配额,外汇限制等严格的措施,直到1964年以后才有所放宽,其限制汽车进口的保护性政策取向相当明显,保护时间比较长,保护程度也比较深。中国2001年人世时,进口汽车关税高达80%以上,也有汽车进口配额限制,但根据人世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将逐步放弃进口汽车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实现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其不同点在于:中国汽车产业保护期限只有5年左右时间,远远低于日本近20年的保护期限。因此,中国汽车产业面临的贸易自由化压力更大,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
  在汽车产业扶持政策方面。两国相同点:中日汽车产业政策都比较注重对汽车零部件生产的保护和支持。日本的汽车产业扶持政策包括:(1)由政府系统金融机构提出低息贷款;(2)提供补贴;(3)特gU折旧;(4)免除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等。不同点:(1)日本汽车产业扶持政策详实且具有可操作性,《中国产业发展政策》虽然指出要支持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要培养汽车产业产品开发能力,但在《中国产业发展政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2)中国汽车产业结构政策更注重汽车产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和合理。一方面,其要求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调整为面向社会、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另一方面,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开展汽车服务贸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推进汽车产业向两高端延伸发展,形成完整的汽车产业链各项业务的运营能力,实现汽车产业内部结构的高度化。(3)产业组织政策。相同点:两国都侧重促进产业竞争能力的形成和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为了增强市场集中度和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日本政府先后提出了“国民车构想”和“集团化”设想。中国汽车产业组织政策立足于解决中国汽车产业中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与建设的问题,促进大的汽车集团的形成,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不同点: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从准入管理、退出机制、新建项目准入方面对企业行为进行了管理,以增强汽车产业竞争力。(4)产业技术政策。中日都比较注重引导或影响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日本采取了高额补贴、特别折旧和技术引进等措施、制定严格的汽车排气和安全标准等多项技术进步政策。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发展新型燃料、汽车电力、混合动力、节油和再生材料利用等技术与产品,实现手段依然是引进产品与自主开发相结合,并对于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2.中日汽车产业政策绩效分析。实践证明,日本汽车产业政策成效明显。(1)日本的汽车贸易保护政策为本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争取了时间,对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扶持使国内形成了厚实的中小企业层和众多零部件生产商并存的格局,零部件生产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构成了实现产业水平上规模经济的原动力,也使日本形成了今天日本汽车产业独具特色的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间的承包协作供应体系。(2)日本实施的汽车产业技术促进政策和严格的排气、安全标准,为日本在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汽车登陆欧美市场和跻身世界汽车工业强国之列做好准备。但是,日本政府提出的“国民车构想”和“集团化”设想却因忽视了市场机制和得不到国内汽车生产商的支持而归于失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从2004年5月颁布实施至今,整体效果虽然还不明显,但在自主品牌方面的效果已有所体现。根据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的数据显示,2005年上半年天津一汽、奇瑞汽车和吉利汽车3家自主品牌轿车企业进入前10名,自主品牌轿车的市场占有率从去年的18%上升到今年的24%以上。
  
  三、中日汽车产业政策比较分析的启示 
 
 1.政府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和保护具有时限性,汽车工业的发展应置于一个开放和竞争的经济环境中。(1)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不允许任何WTO成员国对国内产业实施长期的保护。从第一部分的分析可知,中国汽车工业自2001年人世到2006年7月实现关税与国际接轨,前后只有5年时间,汽车产业保护只是暂时的。(2)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只有参与国际分工,融入国内国际竞争,才能真正建立强大的汽车工业。在面临国外汽车巨头的激烈竞争的情况下,虽然对汽车产业一定时间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更多的是汽车产业自我再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和汽车产业“后过渡期”的到来,也使中国汽车产业不得不直面外国汽车工业的冲击。从日本经验来看,日本政府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步减少、对汽车产业的保护也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逐步放开。
  2.汽车产业政策应通过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的自主选择得以实施。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资源结构、决策者动机、产业发展目标、企业行为、地方政府行为、市场机制完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是产业政策的直接执行主体,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否正确,必须经过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企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不仅发生在汽车产业政策制定之前,而且发生在政策实施之中。日本“国民车构想”和“集团化”设想的失败,都反应了上述思想。当时,政府并没有强迫企业进行合并,也没有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汽车产业,而是采用诱导和协商的办法,充分调动企业的竞争活力,主动权则掌握在企业手中。日本的体制被西方学者称为“官民协调”体制,事实就是民(私有企业)对官(政府)之需求与官对民之供给的一种均衡。中国自1978年以来,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一直试图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加速汽车工业的集中化进程,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但是政府的这种集中化策略被认为是基本失败的产业组织政策。因此,日本经验和中国过去失败的汽车产业政策告诉我们,产业政策的实施应由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自主选择。
  3.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需要更多具体和细化的措施。虽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涉及的内容广泛、全面,但仍然有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这需要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得到体现。比如:新政策在许多地方都涉及支持零部件企业的发展,但没有提出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在第十二条专门把支持汽车电子产业发展单列出来,对其是一个很大的鼓舞,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支持措施,究竟会对企业带来怎样的利好,还要等配套规定出来之后才能判断。再如:对于国内零部件企业关心的零部件进出口问题,新产业政策虽然对进口特征认定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业界原先期望的对零部件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征收整车关税等规定并没有出现。只有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晰,才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