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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豆奶市场政策环境

Tag:豆奶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一、《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 

    为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解决奶业面临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在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危机与机遇 

    近期发生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更使我国奶业发展陷入严重的困难和危机。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挫,乳制品消费市场一度陷入低迷;生产企业产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紧张,陷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奶牛主产区普遍出现倒奶现象,个别地区出现宰杀奶牛现象,广大奶农生产积极性受到沉重打击;民族品牌信誉受损,一些国家(地区)禁止进口我国乳制品。 

    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集中反映了我国奶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在奶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只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二是对生鲜乳及乳制品(以下统称乳品)质量监管存在严重缺失,标准体系不完善,监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存在漏洞;三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盲目发展,产能过剩,争抢奶源,无序竞争,缺乏社会责任感;四是对奶站的监管缺失,对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奶站运营管理混乱;五是奶牛养殖方式落后,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低,奶农与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不合理;六是法制建设滞后,行业指导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因此,要振兴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奶业进行全面整顿。 

    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为奶业通过整顿向更高层次迈进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奶业持续快速发展,目前正处在从数量扩张向整体优化、提高素质转变的关键时期,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同时,我国乳品人均消费水平还比较低,进一步发展仍有很大空间和潜力。在此背景下,只要真正汲取教训,以危机为机遇,坚定不移地推进整改,全面加强以质量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就能保持奶业的发展势头,把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目标与方针 

    1、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整顿和振兴奶业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持当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建设现代奶业为总目标,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规范养殖为重点,努力开创奶业发展新局面,并推动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 

    (1)到2008年年底前,以处置婴幼儿奶粉事件为契机,对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整改,加大扶持力度,使各环节基本恢复到正常状态。 

    (2)到2009年10月底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乳品质量标准,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使奶业发展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迈出重要步伐。 

    (3)到2011年10月底前,在推进养殖规模化、产销一体化,加工布局优化、全行业标准化,以及规范市场竞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力争使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接近5.5吨,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奶牛比重由目前的不足20%提高到30%左右;乳制品生产企业完成良好生产规范改造,基地自产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达到70%以上;乳制品生产行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奶业的质量标准体系、检测监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达到新水平,现代奶业基础格局初步形成。 

    、工作方针。 

    (1)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抓住当前奶业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攻艰克难、认真整改,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信任,增进消费者信心。 

    (2)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当前要整顿与扶持并举,在全面整顿、加强监管的同时,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和奶农面临的困难,尽快恢复生产。同时,要立足于产业振兴的总体要求,以质量监管、奶站管理、实施标准化、理顺利益联结机制等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图表内容详见:2012-2016年中国豆奶市场专项调研与投资趋势研究报告 

    (3)统筹推进,突出重点。要综合分析奶业产业链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全面推进整改,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抓住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因类施策,逐个突破。 

    (4)公开透明,依法监管。要公开质量信息和整改情况,把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作为推动奶业整顿和振兴的动力。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奶业发展的监督和管理。 

    (三)任务与措施 

    1、全面加强质量监管。 

    (1)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由卫生部牵头,抓紧组织修订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部牵头,抓紧制定饲料中三聚氰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出值标准。上述标准的修(制)订要在一年内完成,作为国家强制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在新标准颁布之前,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现行没有标准的,可参照国家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乳业联合会(IDF)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执行。 

    (2)强化检测能力建设。 

    ①尽快缓解当前检测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一是跨行业、跨地区调动和整合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测仪器设备,满足一线工作的需求;二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快组织开展相应仪器设备的国产化研制和开发;三是总结和推广错峰检验的办法,对挤奶、运输、入厂等环节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生鲜乳,先入厂再留样检验,保证生鲜乳及时销售和质量安全;四是科技和质检部门要牵头继续开展乳品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的研发与论证,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推广应用。 

    ②加快质检、农业等系统的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新情况及未来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为质检、农业等系统添置必要仪器设备,改善检验检测条件。要重点加强基层检测能力建设,满足常规检测的需要。质检、卫生、农业、食品和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资源共享。 

    ③明确收费办法。生产企业、奶站对奶农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检测,不得收费。质检、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分别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进行三聚氰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抽查或检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3)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①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实施批批检验,对检出三聚氰胺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质的产品,立即责令企业召回、封存、销毁。 

    ②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从饲料供应到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均应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数量、质量、批次、日期等相关信息。质检、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责令整改、产品召回、下架退市等处置措施。 

    ③建立严格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要限期执行《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三年内必须全部达到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鼓励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参照实施。 

    ④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制度。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合格生鲜乳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部门要监督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加大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性质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2、重塑消费者信心。 

    (1)及时公布信息。质检总局要及时公布乳制品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销售者要及时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新闻媒体要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对有关部门采取的政策措施、生产企业严格把关提高乳品质量等情况的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解疑释惑,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舆论监督,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 

    (2)维护消费者权益。质检部门要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所有乳制品进行清理和检测,对经检验合格的乳制品,由企业加贴标识后销售。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将市场上不合格乳制品全部下架退市,并监督协调销售者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乳制品凭实物办理退货。有关部门要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确保热线电话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要严格执行复原乳标“复原乳”、巴氏杀菌乳标“鲜”、高温灭菌乳标“纯”的液态奶标识制度,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3)普及乳制品知识。卫生部门要组织专家和有关科研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印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乳制品相关知识,做好健康咨询和答疑解惑工作。有条件的销售者要增设乳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免费发放科普材料。 

    3、加快市场恢复与培育工作。 

    (1)明确退货退款资金结算和不合格产品销毁办法。对销售者购进不合格乳制品支付的货款以及受理消费者退货垫支的资金,生产企业要与销售者及时结算和支付;销售者要在及时清算的基础上,保障生产企业的正常销售回款。销售者因资金困难或者生产企业因停产等原因,一时无法支付不合格乳制品退款的,分别由销售者和生产企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由质检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督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封存,并会同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对下架退市的不合格乳制品,由工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封存,在销售者与生产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后,会同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2)确保市场供应。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乳制品市场监测日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企业扩大和恢复合格乳制品销售。引导工商企业联手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切实保障乳制品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库存,做到不脱销、不断档。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依托企业购销网点和“万村千乡”等工程,加大对国产合格乳制品采购力度,做好农村乳制品配送工作。 

    (3)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劣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有关部门要建立乳制品生产和经营者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4)继续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完善和加强扶持政策,继续支持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建设。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全面提升乳制品生产企业素质。 

    (1)开展行业整顿。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半年时间,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提高乳制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销售秩序混乱、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整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对非法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整顿和规范期间,暂停乳制品加工新上项目(企业)的核准。要妥善处理重组及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同时要避免因企业关闭出现“卖奶难”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奶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保持正常生产。 

    ①加强金融和财政支持。对诚信守法经营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符合信贷条件的贷款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予足额贷款支持;对因受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经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中央财政对企业生鲜乳收购贷款,按照半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给予三个月贴息,地方财政也可给予贴息支持。具体贴息条件、标准和程序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拓宽奶业直接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给予积极支持。 

    ②做好生鲜乳收购工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收购合同,坚决制止随意拒收生鲜乳的行为,维护奶农利益。为确保质量安全,企业可通过派员全程监控,采取人盯人、人盯车、人盯站的“三盯”等措施,严把生鲜乳进厂关。 

    ③加强分类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监督问题企业加快整改,验收合格后尽快恢复生产;对合格企业要加强管理,增加产品投放。不得不加区分一律要求所有乳制品企业停产整顿。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负起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产品质量意识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要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努力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推进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4)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乳制品产业政策,严格行业准入,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乳制品加工与生鲜乳生产协调发展,形成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东北、华北、西北重点产区要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淘汰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产能;南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条件,逐步扩大乳制品工业规模;大城市郊区要加快乳制品工业的现代化步伐。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5、强化生鲜乳收购管理。 

    (1)整顿和规范奶站。农业部要牵头组织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生鲜乳收购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摸清全国奶站底数,坚决打击、取缔不法奶贩;严厉打击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现象;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及时查处压级压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 

    (2)提高奶站准入门槛。尽快提出奶站准入条件,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只有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才有资格开办奶站,奶站应当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法人要加强对奶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现有的个体奶站设定过渡期,逾期达不到开办要求的,要予以关停,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3)实施标准化管理。由农业部牵头,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8)》,对奶站的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人员素质等提出明确要求,到2009年底,全国奶站都要达到要求,实现标准化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 

    6、提高养殖水平。 

    (1)继续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国发[2007]3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奶业扶持政策,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奶牛良种补贴和奶牛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奶牛良种繁育场建设,研究完善优质后备母牛补贴办法,做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基础工作。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奶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搞好金融服务。 

    (2)对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国家对倒奶严重地区的特别困难奶农实施临时救助补贴政策。当前,重点扶持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辽宁、河南6个省(区)特别困难的倒奶奶农,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切块一次性下达,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政府也要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奶农的扶持。 

    (3)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所有奶牛养殖场(小区)要限期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力争三年内达标,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其他奶牛饲养户(点)要参照执行。农业部门要开展相应的技术规范培训。中央在现有奶牛规模化养殖建设投资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支持奶牛主产区加快现有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善奶牛养殖、防疫、挤奶、粪污处理等条件,提高饲养水平和生鲜乳质量。 

    (4)做好奶牛养殖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奶牛标准化养殖关键技术的推广,加大奶牛人工授精、选种选配等技术服务。加强奶牛疫病防控,重点加强对结核病、布氏杆菌等传染病的监测与疫牛的强制扑杀工作,继续对患病强制扑杀奶牛的,给予补贴。加快推广奶牛养殖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结合相关项目支持奶牛养殖户采用减排措施和粪污综合利用技术。 

    7、推进产业化经营。 

    (1)大力发展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积极扶持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奶牛协会等奶农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使其在维护奶农利益、协商生鲜乳收购价格、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奶农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奶农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以奶农为基础、养殖基地为依托、乳制品生产企业为龙头的奶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奶业产业链各环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 

    (3)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各地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等参加的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协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定期公布,作为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各地价格、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行。农业部要会同工商总局制定统一规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生鲜乳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由各地农业部门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生鲜乳购销双方遵照执行。要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逐步发展第三方检测体系,维护奶农利益。 

    8、加强行业指导和法制建设。 

    (1)加强行业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 

    (2)加强监测预警。各地商务、价格、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养殖、生鲜乳价格、乳制品市场及进出口的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在奶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职能,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4)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四)责任与考核 

    1、明确责任和分工。 

    (1)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对婴幼儿奶粉事件,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站、奶农要引以为戒,视产品质量为生命,提高法律和道德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乳制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为奶农和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奶业发展和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在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奶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并落实好恢复生产和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3)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行业指导,严格质量监管,尽快使奶业发展恢复到正常水平。农业部要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检总局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要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统一发布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商务部要加强乳制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落实促进奶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及时做好奶业贷款发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指导工作;保监会要督促保险公司开展奶牛保险业务。监察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问责制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职责情况的协调、监督与检查,对由于责任不到位、渎职、失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强化纲要实施和考核。 

    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落实本纲要的具体方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纲要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在2008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对贯彻实施纲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自查情况;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对各地区进行督查。从2009年开始,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和评估,并将结果报送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向国务院报告。每个年度,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有关部门执行纲要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七大措施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策解析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1、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2、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健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在重点销区和产区再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强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物流等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培育自有品牌,促进产销衔接。建设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到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3、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4、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将家电下乡从12个省(区、市)推广到全国。同时,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确保下乡家电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把家电下乡工作抓实抓好,扩大农民家电产品消费。 

    (二)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 

    5、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城市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资源,提供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在地级以上城市选择一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让城市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倡导餐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办早餐服务。鼓励餐饮龙头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为居民提供价廉物美、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的早餐服务。 

    6、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正确处理扩大消费与可持续消费的关系,引导社会形成科学消费、循环消费的模式。健全旧货流通网络,在城市社区建立旧货收购点和慈善捐助站,在大中城市及城乡结合部建立旧货交易市场,满足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体消费需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新建和改造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跨区域集散市场。鼓励生产和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 

    7、积极促进汽车消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汽车消费稳定增长。支持二手车市场改造,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建立二手车信息平台,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给予必要的支持,提高回收的技术水平。 

    (三)提高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 

    8、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尚未建立生活必需品地方储备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增加品种扩大规模。加快完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体系,地方政府特别是36个大中城市及粮油价格易波动地区,要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含小包装粮油)应急储备制度,并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在加快中央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建设的同时,各地也要加快地方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的建设进度。探索建立商业代储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 

    9、切实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测,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增强调控的预见性。继续完善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储备投放、进出口调剂等机制,增强应急保供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 

    10、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居民消费。 
    
    11、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12、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尽快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有条件的省份要在2009年内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发展新型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 

    13、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培育和发展定制类消费。开展“名品进名店”、“品牌产品下乡”等活动。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扶持“老字号”的创新发展。配合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消费。 

    14、大力促进节假日和会展消费。利用节假日闲暇时间多、喜庆气氛浓、群众购买欲望强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类营销活动,扩大市场销售。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大中城市组织零售和服务企业开展“佳节购物季”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会展业发展,带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 

    15、进一步促进银行卡使用。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方便刷卡消费。完善对银行卡刷卡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经营者采用银行卡结算,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鼓励竞争,改善电子支付环境,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16、大力发展信用销售。积极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和规范商业信用服务的发展,支持建立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销售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六)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17、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选择50家大型、1000家左右中小型肉类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建设。 

    18、加强市场监管,改善交易环境。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安全消费。 

    19、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区封锁,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商品自由流通。规范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制订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法规,推广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取消对供应商的不合理收费。引导零售企业规范促销行为。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流通业发展 

    20、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2009年要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具体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落实。 

    二、《豆奶和豆奶饮料》行业标准 

    QBT 2132-2008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预包装液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413.3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脂 肪 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 卫 生 标 准 

    GB 16322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豆奶 ( 豆桨)soymilk 

    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食盐,不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豆奶也可称为豆乳。 

    3.2 

    调制豆奶 formulated soymilk 

    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 ,可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调制豆奶也可称为调制豆乳。 

    3.3 

    豆奶饮料 soy drink 

    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可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大豆固形物含量可相对较低的产品;豆奶饮料也可称为豆乳饮料或大豆饮料。 

    4 技术要求 

    4. 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下表。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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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理化指标
**


    4. 3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GB 2760及GB 14880的 有 关规 定 。 

    4.4 卫生要求 

    脲酶活性、总砷、铅、铜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16322的规定执行。 

    需冷藏贮存的产品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需冷藏贮存产品的微生物指标
**


    5 试验方法 

    5. 1 感官要求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外观,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 1 总固形物 

    5.2.1.1 仪器、设备、材料 

    a)恒溢干燥箱:温控(50±2 )℃~(250±2)℃; 

    b)干燥器:内盛干燥剂: 

    c)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 

    d)扁形称量皿; 

    e)海砂; 

    f)恒温水浴锅 。 

    5.2. 1.2 试液的制备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倒入烧杯中搅拌均匀。 

    5.2.1. 3 分析步骤 

    取10.00 mL试液 (5 .2.1.2) 于已知称量恒重含海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千燥箱内,在100℃~105℃下烘至恒重。 

    5.2.1.4 结果计算 

    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公式(1)计算: 

    式中: 

    X— 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毫升(g/100 mL ); 

    m2— 样品中总固形物和含海砂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 

    m1— 含海砂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 试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如两次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时,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5.2.1.5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5.2. 2 蛋白质 

    按GB/T 5009. 5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25。 

    5.2.3 脂肪 

    按GB/T 541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卫生要求 

    5.3.1 脲酶活性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2 总砷、铅、铜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舞菌和醉母、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163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 1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型式检验时,侮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6.2 出厂检验 

    6.2. 1 生产企业的质最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自质、脉酶活性、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6.2.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友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6. 3 型式检验 

    6.3. 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 2 每一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 4 判定规则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并标明蛋白质含量。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产品应在清洁、避光、千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需冷藏产品应在0℃~10℃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 

    脲酶的定性测定 

    A.1 原理 

    脉酶在适当的酸碱度和温度下,催化尿素转化成碳酸按,碳酸按在碱性条件下形成氢氧化按,再与纳氏试剂中的碘化钾汞复盐作用形成黄棕色的碘化双汞按,如试样中脉酶活性消失,上述反应即不发生。 

    A.2 试剂 

    在分析中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 

    A.2.1 1%尿素溶液 

    称取1.0g尿素溶于 99mL水中. 

    A.2.2 10%钨酸钠溶液 

    称取5.0g钨酸钠溶于 45 mL水中。 

    A.2.3 2%酒石酸钾钠溶液 

    称取I.0g酒石酸钾钠溶于 4 9mL水中。 

    A.2.4 5%硫酸溶液 

    吸取2.5mL硫酸慢慢放入盛有47.5mL水的烧杯中,并不断搅拌。 

    A.2.5 中性缓冲溶液 

    量取磷酸氢二钠溶液 ( A.2.5.1) 61.1mL于200mL烧杯内,再加入磷酸二氢钾溶液(A.2.5.2)38.9mL,搅拌混匀。 

    A.2.5.1 磷酸氢二钠溶液 

    称取0.947g无水磷酸氢二钠溶于100mL水中. 

    A.2.5.2 磷酸二氢钾溶液 

    称取0.907g磷酸二氢钾溶于100mL水中。 

    A. 2.6 纳氏试剂 
    
    称取5.5g红色碘化汞 (HgI2)、4.125g碘化钾溶于25mL水中,溶解后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再称取14.4g氢氧化钠溶于50mL水中,待溶解冷却后,慢慢转移到上述10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后倒入试剂瓶中,静置后用上清液。 

    A.3 仪器设备 

    A.3.1 比色管,10 mL。 

    A.3.2 具塞纳氏比色管,25mL。 

    A.3.3 恒温水浴锅。 

    A.4 操作步骤 

    A.4.1 取l10mL比色管甲、乙两支,各加入1.0mL~4.0mL(相当0.1g大豆固形物)样品,然后,各加入ImL中性缓冲溶液(A2.5),摇匀。 

    A.4.2 在上述两管的甲管(样品管)中加入1mL尿素溶液(A.2.1),在乙管(对照管)中加入1mL水,将甲、乙两管摇匀后,置于40℃水浴中保温20min。 

    A. 4.3 从水浴中取出甲、乙两管后,各加1mL~4mL水(总体积为7mL),摇匀,再加1mL钨酸钠溶液(A.2.2).摇匀,再加1mL硫酸溶液(A.2.4),摇匀,过滤备用。 

    A.4.4 取两支25mL具塞纳氏比色管,分别加入2mL滤液(A.4.3),然后各加入15mL水,摇匀,再加入1mL洒石酸钾钠(A.2.3),摇匀,再加入2mL钠氏试剂(A.2.6)后,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后观察结果。 

    A.5 分析结果的表述 

    分析结果按表A.1进行判断。 

    表A.1 服酶定性结果的判断

服酶定性结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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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发布四项奶业新政策的解读 

    中国奶业经过近十年来的超常规发展,其发展规模与总量已翻了两番,至2006年时全国的牛奶总产量已达3245.04万吨成为全球第三个产奶大国。中国虽是产奶大国,但还不是一个奶业强国。纵观当前的发展,不论是从政府管理层面或是奶业企业的自身发展来看,他们往往过多地更强势地追求和关注奶业在数量上和发展速度上的提高,而对奶源奶品质量、产品加工耗能及对营养的破坏、奶业环境与环保、奶源生产与乳品加工的奶源供应平衡、奶农的利益保障、奶业各环节的利润分配、市场培育与市场秩序、市场准入,乃至行业行规及立法等方面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的奶业法规滞后以及监管不力,是导致中国奶业混乱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在长期失控状态下,业内的一些丧失良心者横行造假,最终引爆了"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使近5万无辜的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受到了危害。 

    我国的奶业可以说是在混乱中快速发展起来的,即使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东西,例如奶源供应与乳品加工奶源需求的不平衡,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有企业公然使用国家未经许可的加工工艺和添加剂,牛奶价格不对称等。从去年9月开始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收奶价曾反复出现了"过山车",大比例的跌幅反差使奶农的杀牛卖牛现象又再次死灰复燃,加之这次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洗劫,奶农的日子更是屋漏兼逢大雨。不但未见好转,反而招惹了使行业信用危机跌至历史的最低点。乳品加工业在原材料价格高涨和终端产品价格长时间受临时干预的情形下,化解成本压力办法不多,还得应付同行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为求生存,只好旧招新招歪招兼用,连番打起价格战,捆绑销售,甚至是买一送一大抛售常已见惯,这些乳品企业实在是已很无奈和已显得很浮躁很傍惶。现在的我国奶业状况,不管是养牛的还是搞乳品加工的,都齐齐走入了困境。可以预见,今年整个行业的平均利润将超过50%以上下降,养牛者和乳品加工业的亏损面将有大增,即使是前四大品牌企业,今年埋单时也可将会首次出现亏损。中国奶业发展最需要的是良性和理性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政府奶业管理部门和奶业内的有关人士,应该在困乱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析反思乱的根源在哪里和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来破解这些困乱,中国奶业市场虽乱,但希望能达到大乱大治。 

    为规范市场和行业准入,2008年3月18日和5月29日,国家发改委连续发布了《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第26号公告,下简称《准入条件》)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公告,下简称《产业政策》)。此两乳业新政策出台的宗旨和目的,是想通过提高对乳制品行业的准入门槛,达到整治目前乳制品行业的无序竞争和混乱局面。中国乳协、中国奶协、国家发改委、国家农业部等都对这两项乳业新政策赋予了极大的期望,他们希望能借此新政策的出台更好地促进我国奶业的发展。从前一段时间的宣传舆论上看,两个乳业新政已获绝大部分新闻媒体强势的舆论支持,目前为止基本上还末见那一个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此提出不同的反对意见。然而,在我们奶业界内,并不是所有人都全票赞成此两新政。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及对《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已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业内的一些专家也对此提出了许多质疑。贵州毕节百花乳业的刘明勇、山西太原的范剑秋和上海奶协的顾佳升等人认为,新出台的《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一些大企业有利,但对巴氏奶企业和市场及其中小企业形成了政策干预的打压,这对中小企业是致命的打击。从上述两个乳业新政出台实施半年多的实效来看,并没有达到遏制混乱和抡奶源的预期目标。 

    这次三鹿事件的发生,加促了国家对我国乳业政策制定的速度和重视程度,在三鹿事件发生后2个月的时间内,于10月9日温家宝总理就签署了第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又批转了由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现就08年内国家所连续颁布的《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管理条例》和《规划纲要》这4个乳业新政策,智研咨询作如下一些学习、理解和解读。 

    1、对《准入条件》、《产业政策》和《管理条例》的总体评价 

    国家发改委在相隔40天内连续公告了两个乳业新政策,且后发布者《产业政策》被认为是我国的首部系统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前者的《准入条件》是为后出台的《产业政策》作铺垫的。后者的《产业政策》可以理解为是前者的《准入条件》的加强版。当然,《产业政策》从内容上较丰富,涉及面较广,基本涵盖了整个乳制品加工行业的环节,已自成一个系统。全文共十一章六十四条,具体内容包括制定产业政策的目标、产业布局、行业准入、奶源供应、技术装备、投资融资、产品结构、质量安全、组织结构、资源节约与环保、乳制品消费等。其中,关于乳制品行业的准入条件就专门使用了一个独立章节(第三章)共制定了十大准入条件。 

    《产业政策》中的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与《准入条件》相比较,后出台的《产业政策》的行业准入条件的设定有所充实和变化。例如,在对新上乳品加工项目(企业)与原有的乳品企业的距离和日加工处理原料奶的生产规模上,不再实行全国一刀切,而是按南北不同情况分立设定。但实际上,从某个角度或层面来说,《产业政策》是对《准入条件》的"否定之否定"。然而,这个"否定",并没有将较早出台的《准入条件》全盘否定,部分内容条款仍被保留下来。这种"半否决"说明了《准入条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或不可执行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憾呢?这主要是发改委所委托的《准入条件》执笔起草单位中国乳协对中国奶业抱有"私心",并继承了"禁鲜令"的一些狭隘的错误理念或认识。显然,《准入条件》具有十分浓烈的"禁鲜令"的烙印,存在继续打击巴氏鲜奶的嫌疑。《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中都出现了许多低级的错误,这与该政策和条件制定人不了解我国奶业运作、不具备专业常识和政策水平低下有关;该两项新政明显带有利益倾向性,有利于一些大型企业和还原奶常温奶企业,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以生产巴氏奶、地方特色奶为主的小企业,则构成了威胁乃至致命的打击,成为走向关门倒闭停业的一道"政令"。 

    两项新政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有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在贯彻执行。由于一些中小企业的日处理原料奶远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的规模要求,当地政府的一些主管部门便根据新准入条件的要求下令关门停产。在贵州省福泉市有一位饲养和加工水牛奶的个体奶农,他投资了近百万自养奶水牛40多头和开办了一家小型但加工工艺较规范的水牛奶巴氏奶加工厂,所产产品很受当地消费者欢迎。然而,此企业正是由于无法达到新准入条件的要求而遭受勒令停产,新的准入条件已将这些小企业扼杀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换言之,就是这些不达标的中小企业的命运已掌握在以"准入条件"为依托的政府管理部门的手中,这种生存威胁,对中小企业极不公平也很无奈。《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占90%以上的中小企业来说,犹如横在它们脖子上的一把尖刀,随时可致它们头破血流乃至赶出局。 

    纵观国内外其它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汽车业、无公害蔬菜或绿色有机食品等,都强调和注重技术质量方面的设定,几乎不从生产规模或数量上设限。而两项新政则更多的关注企业间的距离、生产规模、日加工量数量上的多小,数字概念,对改善中国奶业市场的混乱秩序没有更多的直接的调控力和实际意义。从企业的日生产规模和企业之间的距离等这些方面去设置限制条件,这实质上是给中小企业设置高难障碍并旨在借此将它们踢出局。中国奶业如果没有了这批中小企业就如同失去了"群众基础",没有这一基础,试问,温家宝总理的"中国人每人一天一斤奶"的梦想又靠谁来圆梦呢? 

    《管理条例》虽然是在仓促中出台,但内容质量较高,起点层次与要求及其充实度、可操作性等,均比此前的《准入条件》和《产业新政策》强盛得多,对政府、企业的职责分工与追责明确,是一个较为成熟可行的一个法规。此《管理条例》的出台,能让养殖者有法可参,经营者有法可依,监管者有法可循,且对各方的要求尽可能做到细化。 

    从总体上来说,在中国奶业法尚未出台之前,先在中国奶业的重要环节--乳制品加工这一环节中制定出台一个旨在规范整个乳制品加工行业发展与运行的产业政策,我认为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中国奶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对《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中的部分缺陷或一些制约中国奶业发展的内容和条款,希望能得到修正或弃除。 

    2、两乳业新政的制定宗旨有违食品发展新原则和世界奶业发展规律 

    在食品生产与加工方面,当前世界上流传和遵循着一个最前沿的基本原则--"食品资源或原料须就地生产,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和就地消费"。乳制品是一个快速消费品,它更适用于这一原则,而这一原则以及奶业资源呈分散性发展与布局的内容,早已被写进了美国的MBA教材当中。就世界奶业发展的态势和潮流而言,奶牛呈分散性养殖,乳品加工厂就地建在附近的奶源基地,牛奶消费则以液态奶中的巴氏杀菌奶为主导消费产品,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奶业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目前,全球90%以上的国家均以消费巴氏奶为主,即使是印度和美国等奶业大国,无一不是遵循这一原则而发展的。然而,我国所制定的乳制品工业新政策,则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主张和鼓励东北、华北、西北乃至南方的乳品企业"合法化"地更多地生产常温奶(灭菌奶),对乳品企业的产品品种限定了范围。对于东北、华北、西北地区的乳品企业所设定生产的常温奶、酸牛奶、奶粉、奶酪这些主要产品,由于当地消费市场问题而不得不远程运输销售。这不但在运输途中消耗过多的能源和排放更多的废气而增加环境负担,还增加了产品的销售成本。显然,两项新政策违背了上述提及的"食品三就地生产加工"原则。 

    3、两乳业新政部分条文内容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精神规定 

    《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1日正式生效,生效首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凭此法状告国家质检总局在制定和推行产品电子条形监管码违反《反垄断法》。智研咨询认为,国家发改委发布两项新政的内容条款,包括对出资人出资资格、出资能力、乳品加工企业的日加工能力、企业之间的距离等等,都设定过高甚至苛刻的条件要求,这等于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投资资格。甚至还有一些准入条件显示出具有排他性,明显倾向和有利于一些大型企业,缺乏公平性。《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适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根据这三条规定,国家发改委已逾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出台的两项新政违反了《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例如,对乳品加工企业的日生产规模或处理原料奶的处理能力的设限,明显剥夺了中小乳品企业的生存权和市场竞争权。政策性排除掉所有不达标的中小企业出局,这等于把整个市场全部交给大型企业。又如,新产业政策要求新办的乳业项目(企业)要远离城市和原有企业60公里以外。这一条规定,使新办巴氏奶企业完全丧失了市场竞争优势。一是加工厂远离城市,路途遥远影响奶质与风味;二是增加了运输成本,使它与原设在市内的巴氏奶企业或常温奶就处于竞争弱势地位。厂址设定条件,致使新办巴氏奶生产企业处于死地,不公平竞争十分明显。 

    4、两乳业新政策违背了国务院国发【2007】31号文精神 

    由于长期的政策倾斜和受气候条件的影响,我国的奶业发展形成了"北多南少"的局面。为改变此现状,国务院国发【2007】31号文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时,南方7省被列为重点发展奶水牛养殖区。然而,目前全国南方7省奶的乳用水奶牛总存栏量仅2万余头,日总产奶量约为110吨(年总产奶量约为4万吨)。若按照《产业政策》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对南方新建乳制品企业的日处理量能力须达100吨,那么,南方7省的水牛奶全部集中交由一个乳品厂进行加工方能达到标准。实际上,这是完全不具可操作性的。《产业政策》的日处理原料奶规模设定,不仅制约和妨碍了南方水牛奶业的发展,而且对西北部的牦牛、北方的山羊养殖与产品加工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和不利。 

    5、《准入条件》中存在的值得商讨地方或修订的问题 

    (1)《准入条件》第一部分"企业设立及布局"的"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据查证,关于我国乳制品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至今还没未见出台。即使有,也是很旧很不现实的,在2000年前,乳制品统计方面甚至连液态奶都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既然发展规划不存在,那么又何来"必须符合"和执行这一虚设的"条件"呢? 

    (2)《准入条件》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款:"新上加工项目(企业),乳粉类生产产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这一条件,存在着2个有争议的地方:一是条文内容开具的条件自相矛盾。例如,既然对液态奶生产企业提出的要求须为全部使用生鲜牛(羊)奶源,但同时又准许打开缺口使用复原乳。顾名思义,"复原乳"就是使用奶粉按一定的比例兑水还原而成的。如果连生产液态奶的企业都被鼓励合法使用复原乳,那么奶农饲养奶牛所产的牛奶又销向何处呢?二是关于有配套的挤奶站或收奶站问题,实质上是为我国北方分散性奶农饲养或相对集中饲养奶牛集中挤奶应运而生的。在国外,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挤奶站或收奶站。即使是国内的规模奶牛场,其自身均设有独立的挤奶间,例如在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区,基本上不设立挤奶站或收奶站。在奶牛饲养规模化程度高的这些地区,要求乳品企业增设配套的挤奶站或收奶站是不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典型的重复建设及资源浪费。 

    此外,这一条件已违背了国办24号《通知》关于鼓励乳品企业尽量使用生鲜牛奶为原料奶,不用或少用和遏制还原奶的使用的文件精神。国家为"合法"使用复原乳打开大门和提供和合法的政策依据,乳品加工企业滥用复原乳情况将更加严重。这是一条伤害奶农利益的准入条件,不能体现"以保护奶农利益为根本"。 

    (3)《准入条件》第一部分"企业设立及布局"第(三)条第3款:"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制品;大城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此条件将奶品大类加工按南北区域划分和设立。在"三北地区"的乳品企业的重点发展方向设立,无疑是解决该区域奶源主产区的奶源相对过剩的有效途径。但是,如今的固态奶制品生产企业已不足完全建立在生鲜奶源生产奶粉的基础上,许多奶粉厂是"来料加工"型的,如广东著名品牌企业雅士利和美赞臣。这一条例一旦实施,意味着今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难于申办奶粉生产加工企业了。此外,干酪生产对南方7省的水奶牛及西部牦牛的养殖业发展非常不公平和不利。首先,就水牛奶的特质、产奶量和附加值(性价比)而言,水牛奶除了可以生产高档优质的巴氏奶、酸牛奶、双皮奶、姜撞奶等产品外,更适宜生产奶酪产品。因此,以生产奶源数量划分加工产品的区域定位未必完全合理和科学。其次,把大城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定位为重点发展液体乳,这里的"液体乳"概念含糊,没有特指性。通常的液体乳包括常温奶、巴氏奶、酸牛奶、炼奶等。而《准入条件》鼓励和强调重点生产发展常温奶,实际上仍继续打压巴氏奶的发展。智研咨询认为,这是《准入条件》起草单位的思维停留在过去"禁鲜令"中,为常温奶进一步扩大抢夺市场留下伏笔。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是"禁鲜令"后继延续。 
    
    (4)《准入条件》第三部分"产品质量"第(二)条:"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体细胞、抗生素、细菌总数的检验与控制。"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生鲜牛奶卫生收购标准》对体细胞、抗生素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要求,《准入条件》与《生鲜牛奶卫生收购标准》自相矛盾,致使企业执行规定时左右为难。另一方面,乳制品加工企业对该两项卫生指标只具有检测和拒收奶源而不具备直接控制的职能,对牛奶中的体细胞、抗生素的控制主体,应该是奶牛场或奶农,而不应是乳制品加工企业。 

    (5)《准入条件》第三部分"产品质量"第(五)条:"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作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这对于常温奶和奶粉这一类的产品开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随产品出厂,这很容易办到。但对于巴氏奶、酸牛奶这一类保质期较短的低温产品而言,则难以办到。因为检验产品,需要进行多个项目检测,耗时长,影响产品质量,延误了上市销售的最佳时段。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国外,低温和保质期较短的乳制品的饮用安全保障与质量保证,是建立在产品的可靠的加工工艺和危机点全过程控制(即HACCP危机控制点体系)上来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对成品进行人工检测手段或办法只是对此前产品质量与安全危机控制结果的一个抽查与验证过程,是一种附设的检验手段,即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工艺与加工设备流程等已保证了每批产品必须为合格产品。因此,对巴氏奶、酸牛奶不必进行每天每批次检测,但可作留样后检测处理。 

    (6)《准入条件》第七部分"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首先,把此内容纳入和作为乳品企业进入乳制品行业的准入条件,即不恰当也违逻辑思维。其次,这存在国家发改委对中国乳协间接授予行政权力的嫌疑,与中央较早提出的政、协分离相抵触。 

    6、《产业政策》中存在的值得商讨或修订的地方 

    (1)《产业政策》第三章"准入条件"第十六条:"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此条规定,对进入乳制品行业的出资人(投资人或股东)罗列了13项条件。对照符合这些条件的,必须是全国最优秀的公民(即社会责任感强、良好社会形象和遵纪守法);其次,必须是一名拥有数千万以上的富裕者。然而,在泱泱13亿的国民中,有多少具备这两个特征的投资者呢?对投资人(出资者)设下如此高的条件和门槛,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和剥夺了大部分人的投资或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权力和资格。按照该条件的标准计算,出资人的经济实力至少达到8000万以上。再次,把我国国民和乳品中小企业进入乳品行业的通道设卡堵塞,从而把这块空间乃至全国奶业市场转交给一些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为外企、外资"偷袭"中国农业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最近,从一篇报道中获悉,美国高盛公司已在近期阔绰斥资2-3亿美元,在湖南、福建一带全资收购了十多家养猪场。另有媒体报道,德国、法国的银行、财团计划加大对中国农业项目的投资,现在正与我国有关企业联系或洽谈中。他们认为,中国最有投资价值的就是农产品。虽然并不反对招商引资发展我国农牧业,但是,如果农牧业象汽车工业那么样大部分外企或品牌受到外国企业的控制,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再说,发展奶业所需资金并非高不可攀,技术含量不高,即使没有外资介入,中国奶业还是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如今,美国高盛公司已涉足中国养猪业,有谁又能保证外企不涉足中国的奶业呢?因此,在国内,不应对进入乳品行业的门槛和条件设置过高,而给外国企业有机可乘。 

    (2)《产业政策》第四章"奶源供应"第二十九条:"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创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支持奶户联合,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奶牛场和奶牛合作社。到2010年,原料乳产量达到5000吨,到2012年,原料乳产量达到6000吨。"这里主要表述了两层意思:前一句谈及政府对乳品企业与奶农共建牛场的政策引导;后一句谈及未来几年我国原料奶的发展指标。从文理上说,两者不属于同一范畴与概念,其互联性或直接因果关系也不是很凸显,应该分开单列陈述。把不同的概念堆放在一起顺延陈述,显得牵强和不合逻辑,甚至显得逻辑错误和概念模糊。 

    (3)《产业政策》第三章"行业准入"第十七条:"乳制品工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北方、大城市郊区乳制品工业区新建和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500吨及以上;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以上;南方乳制品工业区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这一生产规模的设限,在规模指标上已对原《准入条件》所设置的标准作出了调整,并实行南北区分不再作一刀切,具有较大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南方的奶源总体上比北方少,生产规模指标降低是合理的。 

    然而,即使达到现行设定的生产规模的厂家,其数量或比例也是相当少的。另外,"大城市"的概念缺乏界定标准。除文中提及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外,广州等城市属于大城市吗?大城市按面积、人口、行政级别还是牛奶消费总量等指标来决定呢?文中"大城市郊区乳制品工业区"这一概念,更使人产生误解甚至难解。在中国,除个别城市专门设立乳制品工业区外,绝大部分城市均无此专区。如果在没有设定乳制品工业区的城市有申办乳品加工项目的时候,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又该如何把握呢?再者,乳制品工业发展要突出起始规模这一提法有违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规律。所谓的"起始规模"是指申办乳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的起点"必须"达到南方的日产100吨以上、北方日产300吨以上。高标准的日生产规模,驱赶了众多投资者,妨碍了中国奶业发展的进步。 

    (4)《产业政策》第四章"奶源供应"第二十六条:"不得收购未经检疫奶畜产的乳,患病奶畜产的乳,含抗生素乳与变质乳。"此条款原宗旨是为了保证生鲜奶原的质量和卫生安全。但是,却把"病奶"扩大化了。这里的"病"没有指定特定范围,人们可以理解为凡是奶牛身上发生的疾病,包括疯牛病、口蹄疫、布氏病、结核病、流行热、肢蹄病、乳房炎、消化道病、感冒发热、骨折等一系列各种疾病。事实上,患有某些疾病的牛所产牛奶是允许成为可食用的奶源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凡患"病"的牛所产的奶,都得倒掉,这不是很大的浪费? 

    (5)对《产业政策》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五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奶源基地建设以及乳制品开发"和第二章"产业布局"第十三条:"大城市奶牛养殖现代化水平高、是引领我国乳制品消费潮流的主要区域,产品结构应以巴氏杀菌乳、酸乳等低温产品为主。"等这些观点和提法,很具积极性,所以完全赞同。 

    上述两项新政能否实现《产业政策》中所强调和期望的"达到全面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的现代乳制品工业"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人们正在拭目以待。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各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乳业新政策作出必要的修改。 

    7、对《管理条例》的几点解读 

    (1)在该《条例》中,首次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而在此之前的有关食品的政策法规中,是没曾有过如此明确的。 

    (2)在《条例》第五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在分工负责制此基础上同时明确了各层级政府在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如出现或致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要依法追究所涉该承责层级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政府监管部门如不履行好监管职责,也要遭到追究其法律职责任。而在过去对此的处理,只是对失职官员强调引咎辞职。 

    (3)《条例》中的第十二条,政府首次正式明确地提出了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具备的7个条件,这些,在过去在政府这一层面是没有提及过的。 

    (4)"奶农专业合作社"这一行业专业用语或模式的提法,首次出现在《条例》中,这也许是被认为是奶农散养户今后所追求的一种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 

    (5)该《条例》对奶源质量标准提出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抗生素、重金属的检验规定,就比过去要严格了许多。对奶牛用药期、休药期所产的牛奶,已明确不得再交售给乳品加工厂。 

    (6)对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含生鲜奶收购),提出了实行许可制度。即未经政府发证许可,不得收购牛奶,这一条是针对混乱且易出事的收奶站专门设置的。 

    (7)《条例》中首次提出对住牛奶糊乱添加化工原料者,视为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8)《条例》中首次提及对牛初乳可以收购起来进行产品深加工。这种准许,将对小犊母牛失去过多的同类免疫球蛋白质而影响它们的健康成长。 

    (9)对养殖者、牛奶收购者,在发生牛奶质量安全事故后,或重大病疫情时,如不及时报告者,也要给予追究责任。 

    (10)关于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在《管理条例》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即卫生部)来组织制定。而在过去,这一类的标准所则多交由国标委、质监总局乃至发改委标准制定单位发生了变化,这意味着国家已把事关人体健康与性命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权交由更专业更权威的主管部门来制定。 

    8、对《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几点解读 

    "9.11"爆发中国奶业大地震后,中央国务院为了整顿混乱的奶业市场秩序,施行大乱大治策略。11月7日,国务院批转了由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这是今年内国家连续出台的第四个奶业新政策。 

    在该《纲要》中,首先对三鹿奶粉危机事件进行了发生背景与原因的分析与交待,并明确地提出了对当前混乱的乳业状况必须实施整顿,其次是提出了一个未来3年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是至今年底,要将三聚氰胺事件所带来的市场萧条尽快正常复市,通过加大对奶业的扶持力度,将混乱的收奶秩序和市场秩序整顿好并恢复到正常状态。第二阶段目标是至明年10月底前,将一些与奶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产品质量标准、生鲜奶生产技术规程、收奶站的管理规定等,这些制度化的条文规定制定好,要为整个行业走向规范化打好基础。第三阶段是至2011年10月底前,要完成或力争接近:(1)、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2)、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接近5.5吨;(3)、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所占的存栏奶牛从目前不足20%提高到30%;(4)、乳品加工企业的基地自产生鲜奶占总生产加工量的70%以上;(5)、乳制品生产行业的集中度要进一步提高和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有显著的提升,现代奶业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上述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目标,只要各方做好互相配合和协调,达到基本完成目标,是有可能的。良种覆盖率、100头以上规模场,甚至是年单产5.5吨等这几个目标,对广东奶业而言,压力不会特别大。关键是第三阶段的目标任务,全国都要完成或达到原预定的目标,难度相当大。 

    《纲要》另一较为凸显的地方,是提出了收奶价要由奶农、乳品加工企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所组成的协调小组来协商议定,执行协调指导价。同时,强调收奶站或乳品加工企业不能在收奶过程中向奶农强行压价或变相欺价,主张建立第三方检测,以保证公平交易。 

    《纲要》所存在着的一些缺陷: 

    (1)、要求乳品企业要达到基地自产生鲜奶源占总加工生产总量的70%以上,这意味着乳品厂只能收30%的其它奶源。 

    对奶牛用药期、休药期所产的牛奶,已明确不得再交售给乳品加工厂。 

    6、对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含生鲜奶收购),提出了实行许可制度。即未经政府发证许可,不得收购牛奶,这一条是针对混乱且易出事的收奶站专门设置的。 

    7、《条例》中首次提出对住牛奶糊乱添加化工原料者,视为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8、《条例》中首次提及对牛初乳可以收购起来进行产品深加工。这种准许,将对小犊母牛失去过多的同类免疫球蛋白质而影响它们的健康成长。 

    9、对养殖者、牛奶收购者,在发生牛奶质量安全事故后,或重大病疫情时,如不及时报告者,也要给予追究责任。 

    10、关于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在《管理条例》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即卫生部)来组织制定。而在过去,这一类的标准所则多交由国标委、质监总局乃至发改委标准制定单位发生了变化,这意味着国家已把事关人体健康与性命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权交由更专业更权威的主管部门来制定。 
    
    那么,以后奶农手头上剩下的那70%的牛奶,该作何处置?他们还可以卖给谁? 

    (2)《纲要》对至关重要的享有奶业基础之称的牧草而只字未提。有好草才能养好牛,有好奶牛才能产好奶,有好奶才能出高品质的奶品。失去了根基,何来建筑高楼大厦?另一方面,牧草以及饲料同样存在着质量安全问题,在这一次的三聚氰胺风波事件中,供应给奶牛场饲用的苜蓿草(颗粒)中就发现和检测出含有高含量的三聚氰胺,牧草万万不可疏勿。 

    (3)《纲要》对外资进入中国奶业未能设定一定的受限条件。奶业是国家农业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粮油奶应建立在自己生产的基础上。若然中国奶业象中国汽车行业那样,已将半个市场双手交给了外资企业所控制,一旦发生或遇着重大突发天灾或战争等不可预测因素时,那么,界时13亿国民的食品供应便有可能失去有效的供应保障,这或许是一件相当被动和危险的事情。 

    (4)《纲要》中提出要使乳制品生产行业在未来的三年内,其集中度要有进一步的提高。国家提倡乳制品生产企业朝向高度集中和做大,这不仅对我国奶业资源呈合理性布局不利,而且还将乳品企业引向寡头袭断方向发展。乳品生产企业越集中,越不利于奶源的收集,这不但会增加了乳品企业的收奶成本,还会导致收奶距离的扩大而影响了原奶的风味。 

    国家在一年的时间内连续制定出台了4个乳业政策,这在过去,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这当中,我们的确感觉到国家、政府对奶业给予从来没有的过度重视,国家是希望通过出台这些行业产业新政策来振兴我们的民族奶业。但是,能否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关键在于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和这些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如何?如果政策落实得好,中国奶业振兴,才能有实现的一天,我们期望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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