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兽药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分析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政府统一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对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进行销售。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兽药行业市场调研及投资机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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