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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障碍

Tag:汽车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可以直接进入汽车金融服务中的汽车零部件流通、销售代理以及金融、保险与租赁等领域。目前,中国已有3家外资汽车金融服务企业。可以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汽车业将同时面临在汽车制造业与汽车服务贸易两个方面的竞争。总体来说,随着市场的开放与关税的降低,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将日益国际化,受冲击是必然的。

    面对刚刚兴起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分析其发展所面临的一些障碍,对防范汽车金融服务业的风险与《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些障碍主要体现在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内部制度缺陷与外部环境缺陷两个方面。

    1、 内部制度的缺陷

    贷款“门槛儿”过高。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对借款方条件的规定是:借款方如果是个人,则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的贷款偿还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能够支付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借款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则其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等于为汽车消费信贷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儿”,而能够跨过这道“门槛儿”的消费者目前却少之又少。

    贷款手续过于繁杂。汽车信贷在我国实施后,备受买车人的关注,但根据最近公布的有关资料表明,只有5%的人办理了购车贷款,29%的人因手续繁杂而放弃贷款。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少有面向个人和家庭的贷款经验,加之全国还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消费者个人资信实力并未经过专业机构的信用认定,银行对借款方资信状况的评估主要依据工资收入,但大多数人的工资收入仅是其全部收入的一部分,银行很难了解客户的真实收入情况。为了确保资金放贷安全性,银行不得不调查很多本应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资料,要求消费者出具大量证明,这无疑使办理信贷手续繁杂,增加消费者时间和精力上的成本。

    可供选择的汽车产品范围窄。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车型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车型上,而其他品牌的车型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只对10个公司的17个品牌的车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这种限制导致了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此外,汽车的售中和售后服务等配套设施跟不上,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和汽车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也妨碍了消费者购车的积极性。

    2、 外部环境的缺陷

    居民承贷能力低。相对于汽车价格而言,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较低是影响私人购车的最主要因素。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相对于汽车这类高价值商品而言,其收入水平仍然难以承受。“全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网上调查”的数据表明,有71%的受访者认为,限制自己购买汽车的主要因素是汽车价格,有53%的人认为是收入水平低。如果和美国作一横向比较,上海通用公司生产的别克轿车售价为31.9~36.9万元人民币,而美国生产的别克轿车售价为2.08~2.28万美元,即中国车比美国车售价高出将近1倍。从收入水平看,我们的人均收入最多只是人家的1/10,即使采用贷款购车,中国多数消费者仍然无力支付过重的还款费用。如果加上两国劳动成本差异因素,那么两国的车价和收入比率差别更大。

    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西方发达国家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为其汽车金融服务发展提供了一个保障机制。在美国,有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还有利于银行集中精力完善风险管理。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目前也只有上海一家机构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近几年的实践经验也表明,由于缺少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当银行贷款给消费者时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如果消费者没有按期执行分期还款协议,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也是银行对贷款者的资格要求之高、条件之苛刻、手续之烦琐的原因所在。

    担保制度不实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方式有3种:抵押、质押与保证(第三方担保)。在实际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这3种方式作用不大,给客户带来不少麻烦。先说抵押担保,国外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十分普遍,而国内目前房改房、商品房产权复杂,评估时效和评估费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另外,房产价格较高,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一般较小,房产价值由专业机构评估,贷款人需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这就给贷款方增加了负担。质押同样没起多大作用,质押贷款要求贷款人将相当于车款的有价证券存人银行,但现实生活中,持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有价证券的人却很少,第三方担保方式也是举步维艰。《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国家机关等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这些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使用这种担保方式;由于人员流动频繁,企事业单位也不愿意为职工担保,即使单位愿意担保,银行审查手续繁杂而要求又很严格,符合条件的少之又少。
 
    汽车消费综合环境不理想。我国的《贷款通则》与《担保法》中均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方故意或非故意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此外,乱收费现象非常严重。按照现行税法,涉及汽车消费的税收只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3项,经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也只有7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号牌费、机动车驾驶证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和车辆通行费)。但是,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许多省级政府和地、市县级政府却又都出台了一些对汽车的收费项目,甚至公路旁的一些单位和农户都随便拦路设卡,让过路车辆留下“买路钱”。据测算,普通轿车在购置环节的收费负担(不含交税)至少相当于车价的15%,少数地区甚至高达40%。这些五花八门的收费,严重阻碍了汽车消费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