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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Tag:汽车金融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同时,2003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生效。
    新《办法》共分五章4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汽车金融公司定义、监督管理机关、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风险监控等规定及有关附则。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主要在出资人资质条件和公司业务范围方面进行新的严格规定。
    对出资人资质规定更严
    据了解,新《办法》对出资人资质条件的新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针对没有汽车金融业务经验的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审慎性要求,即新增“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的规定;二是提高对出资人综合经济指标量化标准,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三是取消老《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四是新增“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等3项规定。
    此外,还对有关条件作出适当调整,如将“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为“最近2年”、将“无违法违规记录”改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汽车金融公司新增6项业务
    新《办法》为汽车金融公司新增6项业务,即“接受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租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
    同时,新《办法》取消原“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