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重庆沙坪坝皮鞋有限公司是全国首批荣获国家定点生产普通和特种劳动防护皮鞋资质证书专业企业。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西部首屈一指。
2005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一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现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一号令精神,结合我公司二十多年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体会,就如何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谈谈以下感受和建议,供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同仁参考。
一、实施一号令给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防范的重要防线。
一号令的颁布是建国以来,劳动防护用品范畴监督管理的最高规章。体现了在新时期党和政府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进入法规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根本的保障作用。
一号令的颁布,为正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据中国劳动工业企业协会资料显示,全国每年有2亿多从业人员应享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销售资金达300多亿元,广阔的市场将为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行业提供发展、提升和创新机遇,为民族工业发展壮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尽管国家于1989年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因历史原因,曾出现执行不得力、不到位的混乱局面。这次一号令的实施,将彻底改变以前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极不规范的局面;彻底改变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经营混乱局面;彻底根治伪劣、假冒、“三无”产品流入使用领域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一号令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里程碑。
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个体防护产品
国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个体装备的各类标准,我们作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了部分标准的制定审议。经过二十多年对标准不断改进提高,各项物理指标更加科学、人性化。
我们生产的普通和特种劳动防护皮鞋,从原材料检验至各道工序加工,均按照国标制定的工艺操作规范加工,质量管理按照《ISO9001:2000》标准严格实施。产品具有:耐油、酸碱、绝缘、防静电、导电、防砸、防刺穿、防滑、耐高温、耐寒等科学化功能,各项技术指标完全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各类功能皮鞋款式设计到生产的产品趋于人性化,深受装备制造、化工、冶金、交通、石油、电力、矿山、汽车、有色金属、建筑、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喜爱。产品畅销西部各省、市、自治区,及华东、华中、华南、华北等地区,年销售收入达到千万元以上。 我们生产企业将不折不扣地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三、要求使用单位依法配备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目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极不规范,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价格迥异,有些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不是从合法的经营渠道进货,而是贪便宜图回扣,把大量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产品发给从业人员,给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因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屡见不鲜。向作业人员配备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要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为配备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基本理念。
就其防护用品的特殊性而言,应视同生产材料一样,列入生产资料范畴,安排配备防护用品专项资金。切忌以其它理由缩减、降低配备标准或超过配备期限,更不能采取其它方式变相代替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这样才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才能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彻底防范给穿用者埋下的安全隐患。
生产企业应当将劳动防护用品如何正确使用,作为售前和售后服务的一项重要演示工作,宣传给穿用者,使穿用者能正确使用,确保在不同的作业环境达到防护安全作用。
四、应进一步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目前,鉴于我市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管理不太规范,为尽快治理,扭转不利局面,有效实施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提出以下监管建议措施:
1.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防护用品实行严格的定期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劳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标准采购、发放,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大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违法经营治理力度,彻底治理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在劳动防护用品领域的流通。对违反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者,应将依法查处。
2.生产企业应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科研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瞄准世界先进水平,提高劳动防护用品整体质量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生产出款式新颖、舒适、实用性强符合时代潮流的劳动防护用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为广大从业人员服务。
3.鉴于1989年国家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GB11651)期限已久,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不同步,已出现滞后现象,为能全方位满足从业人员的需求,希在适当时期予以修定.。
最后,呼吁我们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位同仁,让我们以国家安监总局一号令为准绳,为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
2005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一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现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一号令精神,结合我公司二十多年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体会,就如何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谈谈以下感受和建议,供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同仁参考。
一、实施一号令给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防范的重要防线。
一号令的颁布是建国以来,劳动防护用品范畴监督管理的最高规章。体现了在新时期党和政府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进入法规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根本的保障作用。
一号令的颁布,为正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据中国劳动工业企业协会资料显示,全国每年有2亿多从业人员应享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销售资金达300多亿元,广阔的市场将为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行业提供发展、提升和创新机遇,为民族工业发展壮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尽管国家于1989年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因历史原因,曾出现执行不得力、不到位的混乱局面。这次一号令的实施,将彻底改变以前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极不规范的局面;彻底改变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经营混乱局面;彻底根治伪劣、假冒、“三无”产品流入使用领域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一号令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里程碑。
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个体防护产品
国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个体装备的各类标准,我们作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了部分标准的制定审议。经过二十多年对标准不断改进提高,各项物理指标更加科学、人性化。
我们生产的普通和特种劳动防护皮鞋,从原材料检验至各道工序加工,均按照国标制定的工艺操作规范加工,质量管理按照《ISO9001:2000》标准严格实施。产品具有:耐油、酸碱、绝缘、防静电、导电、防砸、防刺穿、防滑、耐高温、耐寒等科学化功能,各项技术指标完全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各类功能皮鞋款式设计到生产的产品趋于人性化,深受装备制造、化工、冶金、交通、石油、电力、矿山、汽车、有色金属、建筑、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喜爱。产品畅销西部各省、市、自治区,及华东、华中、华南、华北等地区,年销售收入达到千万元以上。 我们生产企业将不折不扣地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三、要求使用单位依法配备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目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极不规范,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价格迥异,有些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不是从合法的经营渠道进货,而是贪便宜图回扣,把大量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产品发给从业人员,给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因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屡见不鲜。向作业人员配备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要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为配备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基本理念。
就其防护用品的特殊性而言,应视同生产材料一样,列入生产资料范畴,安排配备防护用品专项资金。切忌以其它理由缩减、降低配备标准或超过配备期限,更不能采取其它方式变相代替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这样才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才能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彻底防范给穿用者埋下的安全隐患。
生产企业应当将劳动防护用品如何正确使用,作为售前和售后服务的一项重要演示工作,宣传给穿用者,使穿用者能正确使用,确保在不同的作业环境达到防护安全作用。
四、应进一步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目前,鉴于我市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管理不太规范,为尽快治理,扭转不利局面,有效实施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提出以下监管建议措施:
1.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防护用品实行严格的定期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劳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标准采购、发放,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大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违法经营治理力度,彻底治理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在劳动防护用品领域的流通。对违反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者,应将依法查处。
2.生产企业应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科研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瞄准世界先进水平,提高劳动防护用品整体质量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生产出款式新颖、舒适、实用性强符合时代潮流的劳动防护用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为广大从业人员服务。
3.鉴于1989年国家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GB11651)期限已久,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不同步,已出现滞后现象,为能全方位满足从业人员的需求,希在适当时期予以修定.。
最后,呼吁我们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位同仁,让我们以国家安监总局一号令为准绳,为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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