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经营许可资质管理体制和日常监管机制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1)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管理体制
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妥善处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资质和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资质。取得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废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取得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废收集经营活动。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核废物处置市场分析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A.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分级审批
年焚烧1 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或利用列入国家级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前三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B.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重新申领
根据规定,危废经营单位改变危废经营方式,增加危废类别,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废经营设施,经营危废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
(2)危废经营的日常监管机制
危废产生单位在转移危废前,须报批危废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并应当在危废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废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废核实验收。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1 联,第2 联自接受危废之日起10 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1 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2 联由产生单位在2 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3 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4 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5 联自接受危废之日起2 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废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废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废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废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废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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