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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面临的形势展望

Tag:创业投资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在投资时,该企业可能还不具备中小和高新的资质,是后来才认定的,这就造成了对企业的甄别问题。此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基层税务部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汇算清缴前常难获批。

    2012-2016年中国产业金融市场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在2005 年初,随着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和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我国创投行业进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本土创投机构逐渐摸索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2009 年,以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为标志,我国创投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本土创投机构开始引领我国的创投风潮。在经历了全球的金融海啸及债务危机后,创投行业的国际国内环境迅速发生变化,整个行业当前面临着以下挑战。 

    挑战一:加大力度落实目前已经出台的对创投行业的鼓励扶持政策,积极推动尚未出台创投优惠政策的地区尽快出台,某些不合理的规定需要通过行业协会加大力度呼吁进行修改。 

    (1) 所得税抵扣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 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而实际情况是,仅有少数企业能够获得抵扣。主要原因在于只有当创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时,才能以该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

但是在投资时,该企业可能还不具备中小和高新的资质,是后来才认定的,这就造成了对企业的甄别问题。此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基层税务部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汇算清缴前常难获批。 

    (2) 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创业投资成功的项目只能是部分,任何一个创投企业经营数年之后,必然有失败项目形成部分投资损失。依据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国税函[2010]148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第6 号公告,该部分财产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但是财产损失扣除时的审批进度是个难题。 

    (3) 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问题。一般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方式纳税。目前,各地的LP 的个税率基本处于同等水平,LP 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但GP 的个税率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 

    (4) 个人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征税点的确定存在问题。个人所投企业成功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与生产性企业不同,投资失败无法进行税收抵扣,如此操作对创投不公平。同时,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获得收益无需征税,但所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后需要按投资成本和退出时候的中间收益缴纳所得税,存在征税点的不公平现象。建议以所投资企业IPO 作为征税点。 

    (5) 应逐渐放宽对创投管理多种形式基金的方向性限制,特别是对二级市场基金的限制。从国际同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成熟的创投机构大多以创投为主,同时辅助多种配套基金共同发展,逐渐成为以创投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财团。由于二级市场属于创投的下游产业,对二级市场的把握能力深刻的影响到创投主业的发展。以前创投的发展环境不成熟,规定创投不得进行二级市场的运作。现在随着创投机构发展成熟,退出项目的逐渐增加,大多数创投机构都有在二级市场熟悉和练兵的要求,提高创投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运作能力日益迫切起来。因此创投机构应该管理一些二级市场基金,使得自身为企业的服务半径从一级市场延伸到二级市场,并反过来促进创投主业的科学发展。如果行业的下游不好,上游也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创投机构有责任去培育、维护、发展壮大二级市场,以便能够活得更好。 

    挑战二:创投机构需要对慈善、公益和社会责任日益重视。创投的慈善和公益不仅仅是捐助资金、参加公益活动,要重要的是通过宣传、培养和扶持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注入活力。在社会责任方面,创业投资要致力于培育民族产业,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制造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及转型升级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尽量不投高耗能、易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挑战三:遵守行业游戏规则、尊重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变得日益重要。一是应多进行联合投资,多层次多角度帮助企业成长壮大,少独霸项目;二是应鼓励多做尽职调查,反对“情况不明决心大”、“萝卜快了不洗泥”,不要盲目做投资决策;三是反对未做尽职调查就提前给企业预付资金用来锁定项目,反对同行已经签署投资协议后,竞争者不做尽职调查而用增加投资价格、取消业绩保障条款或放弃投资的某些权利等方式粗放式争抢项目,从而形成恶性竞争,导致投资风险加剧;四是反对向企业承诺、夸大或浮夸超出自身的服务能力来获得投资机会或以此来拼抢项目,对行业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五是反对不顾利益冲突问题进行投资和募资,为未来发展埋下了大量的隐患。 

    挑战四:在行业结构性转变的过程中,需要适时的调整自身的发展节奏,夯实基础,全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创投品牌,持续提升自身的投资眼光和服务本领,将投资阶段不断前移。 

    挑战五:国有和国有背景创投的生存问题。 

    现在的政策对国有和国有背景的创投有较多限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不鼓励国有创投去投资相对成熟的企业,鼓励国有创投投资早期和成长期企业。 

    与此同时,国有创投投资早期项目成功后,面对转持问题时要每一个上市项目上报财政部审批豁免,从而影响了投资效率和投资回报的实现,也造成企业对国有创投的排斥。这实际上造成了国有创投和其他所有制创投的不公平竞争,对国有创投的相关政策应继续修改,以实现各种所有制创投公平竞争的宏观政策环境。 

    挑战六:整个社会对PE/VC 的“突击入股”存在短期暴富及可能带来的“PE 腐败”问题进行了普遍关注,形成了较大的社会舆论。媒体非常关注创投所投资的企业上市的案例,不断宣传成功项目的投资回报,从而造成了创投正常退出的社会舆论压力。创投机构本身要加强自律,减少对Pre- IPO 的项目的拼抢,加大力度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投资。与此同时,创投机构如果不能顺畅的实现退出,就无法形成投资和退出的循环,进而降低创投对中小企业的帮助和扶持作用。应在社会宣传和舆论角度,更多的宣传创业投资和创业者的艰辛付出,对广大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作用,为全行业打造良性循环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