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行政保护研究
存在时间
1987~2002年
1992年至今
1993至今
2002年至今
2002年至今
保护对象
新药(当时新药的概念为首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
品种,且必须是列人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且1986年1月1日到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药品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新药(此时新药的概念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不包括新药原料药及新增加适应证的药品
含有新型化学成分
的药品为在我国获得生产或销售许可而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
创新要求
新药
可以是新药,也
可以是仿制药新药,在国外获得
产品专利的药品新药
新药,通常为获得产品
专利保护的新药
申请人
无需申请
中药生产企业
药品独占权人
无需申请
无需申请
申请时间
新药监测期满前阶月
申请;仿制药则在获得生产许可之后提出申请即可药品在我国合法销售之前,在申请国获准制造或上市之后
保护期限
依不同的新药类别6至12年不
等7至30年不等,期满
可有一定期限的延长7年零6个月,但随着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终止而终止
最长不超过5年
6年
何时生效
自第一个(新药证书)
颁发之日《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颁发之日《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
之日新药获得生产许
可之日起获得生产许可或销售许
可之日起
权利人
新药证书持有者
中国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美国、欧盟等与我国签订药品
行政保护双边协议的国家的药品独占权人中国境内的药品
生产企业获得含有新型化学
成分的药品的生产或销售许可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权利范围
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
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
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且权利人不具有许可他人生产的权利保护期内,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
监测期内,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的注册申请,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保护期内,对其他申请人未
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监部门不予许可
独占性
同品种多权利人
同品种多权利人
同品种一权利人
同品种多权利人
同品种一权利人
实施要求
在保护期内,至少有
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否则对新药保护证书予以撤销
权利人在保护证书颁发
后1年内未申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许可的,则该药品的行政保护将终止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
内未组织生产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可被批准生产,并继续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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