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招标的趋势和特点
内容摘要:随着青海在非基药的招标中成功运用此方法,以及浙江、湖南、广西的高值医用耗材采用此方法,“十八大”后安徽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同样采用此法,还有浙江、北京等地的讨论稿中也采用此法,可以预判,未来“双信封”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综合分析近两年各地的基本药物招标、2012年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非基本药物招标(新疆、甘肃、青海、海南、总后、安徽等),以及目前各省正在进行的招标方案讨论,将“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招标的趋势和特点总结如下:
1.“双信封”应用范围再扩大
国家要求基本药物采用“双信封”招标,经过1年多的各地实践,虽然发现此方式依然不完善,但其优点逐渐被行业认可。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生化药品市场分析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随着青海在非基药的招标中成功运用此方法,以及浙江、湖南、广西的高值医用耗材采用此方法,“十八大”后安徽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同样采用此法,还有浙江、北京等地的讨论稿中也采用此法,可以预判,未来“双信封”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2.降价仍是主题
药价虚高现象依然普遍,降价依然是未来药品集中采购的主题。
近年来政府出台多项价格管控政策,如医保品种的分批降价、成本价调查、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流通环节的加价率、管制医疗机构的购销加价率、实施差别加价、实施零加价、三控管价格、药品招标采购以省为单位、招标限价、禁止“二次议价”、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禁止折扣、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药占比、严打回扣等商业贿赂、收支两条线、两票制等,结果都差强人意。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依然是医改重点,物价部门依然会继续通过降低药价来实现此目标,招标也会以此为重点,药价水平将继续走低,但降速或将放缓。
3.限价或将趋严
过去招标的限价主要参考本省近1-2年的中标价格、零售价格等作为限价依据,后逐渐过渡到参照周边数省。从近两年情况看,参考省份的数量越来越多,甚至延伸到参照全国中标价格。
如北京、总后、江苏、广西、甘肃、贵州、四川、浙江等省市和地区,还提出了在采购周期内如果其他省中标价低于本省,采购人有权动态调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的新要求。
4.按剂型招标成主流,合并剂型组为趋势
分析之前的剂型分组和目前的剂型分组,发现有进一步合并的趋势。
如福建八标规定的“口服常释剂型组”包括普通片(含素片)、肠溶片(含肠溶薄膜包衣)、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口服泡腾片、口崩片(对特殊人群的用药单独划分竞价组)、含片舌下片、咀嚼片、异形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等分为一组。这一组剂型,在河南之前的招标中被分为16组,
广东之前的阳光采购中被分为9组,总后的招标中被分为5组。
5.基药与非基药招标进一步联动
基药在县级县以上医疗机构规定使用金额和比例的范围,将随着医改推进将越来越多。2011年作为医改试点桥头堡的安徽省出台了卫药秘[2011]806号文规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从规定看,实施力度较大。
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市明确规定,包括江西、吉林、河南、四川、青海、山东、河南、贵州、安徽等九省,随着基药全终端时代的到来,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招标未来一定走向一体化。
6.药价加成管制或调整
新医改“十二五”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重点是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收费制度的改革,此改革的思路是规定好医院的收费价格,医院可通过减少降低诊疗成本继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标。此思路如果应用到药价管理上,或将改变目前的药品加成政策,即只管最高零售价格。
最近讨论的放开“二次议价”、回扣从暗到明,也许是一个机制改变的政策信号。
7.药品质量抽检和飞行检查日常化
质量监管是药品质量保障的有力手段,加强质量监管不仅包括生产前、生产中,还包括使用中。未来国家将加大力度进行质量的管理,逐渐将监督检查日常化、信息化。
目前药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如下问题将逐一解决:一是人力配置严重不足;二是派驻质量监督员、自查自纠机制待改善;三是监督部门的监管权利存在法律界限不明确问题;四是监督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需继续提高监管效率;六是管办不分和地方保护主义削弱了监管的力度;七是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的公正性要继续提高;八是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要继续加强。
8.“二次议价”试点增多
《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意味着目前像深圳“二次议价”的试点、重庆药交所议价的机制等做法,政府采用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笔者以为,“二次议价”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手段,也是使暗回扣转明的唯一手段,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比例越来越高,预判未来此种方式有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9.细化并科学评价企业质量保障能力
坚决反对以质量之名行高价之实的行为,端正药品招标中的质量导向。
具体而言,技术标标准从注重药品的质量层次划分转变为对企业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完善“双信封”技术标标准的设定。在对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中,要用可以反映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要素,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权重;采用可量化指标,减少主观评价。
可参考的量化指标包括:企业的国际质量认证、新GMP认证、产品的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金额、行业排名、品牌、不良记录情况、社会责任、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10.符合各类新标准的企业将获益
坚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杜绝合格假药。标准的缺失和滞后、标准的要求过低等,是“合格假药”存在的条件。完善和提高国家和地方药典标准、质量检测标准,可使其失去生存的土壤,新版GMP、GSP将提高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抬高门槛。相信未来招标中,通过新GMP、GSP和国家药典新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将率先受益。
综合分析近两年各地的基本药物招标、2012年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非基本药物招标(新疆、甘肃、青海、海南、总后、安徽等),以及目前各省正在进行的招标方案讨论,将“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招标的趋势和特点总结如下:
1.“双信封”应用范围再扩大
国家要求基本药物采用“双信封”招标,经过1年多的各地实践,虽然发现此方式依然不完善,但其优点逐渐被行业认可。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生化药品市场分析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随着青海在非基药的招标中成功运用此方法,以及浙江、湖南、广西的高值医用耗材采用此方法,“十八大”后安徽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同样采用此法,还有浙江、北京等地的讨论稿中也采用此法,可以预判,未来“双信封”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2.降价仍是主题
药价虚高现象依然普遍,降价依然是未来药品集中采购的主题。
近年来政府出台多项价格管控政策,如医保品种的分批降价、成本价调查、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流通环节的加价率、管制医疗机构的购销加价率、实施差别加价、实施零加价、三控管价格、药品招标采购以省为单位、招标限价、禁止“二次议价”、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禁止折扣、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药占比、严打回扣等商业贿赂、收支两条线、两票制等,结果都差强人意。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依然是医改重点,物价部门依然会继续通过降低药价来实现此目标,招标也会以此为重点,药价水平将继续走低,但降速或将放缓。
3.限价或将趋严
过去招标的限价主要参考本省近1-2年的中标价格、零售价格等作为限价依据,后逐渐过渡到参照周边数省。从近两年情况看,参考省份的数量越来越多,甚至延伸到参照全国中标价格。
如北京、总后、江苏、广西、甘肃、贵州、四川、浙江等省市和地区,还提出了在采购周期内如果其他省中标价低于本省,采购人有权动态调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的新要求。
4.按剂型招标成主流,合并剂型组为趋势
分析之前的剂型分组和目前的剂型分组,发现有进一步合并的趋势。
如福建八标规定的“口服常释剂型组”包括普通片(含素片)、肠溶片(含肠溶薄膜包衣)、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口服泡腾片、口崩片(对特殊人群的用药单独划分竞价组)、含片舌下片、咀嚼片、异形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等分为一组。这一组剂型,在河南之前的招标中被分为16组,
广东之前的阳光采购中被分为9组,总后的招标中被分为5组。
5.基药与非基药招标进一步联动
基药在县级县以上医疗机构规定使用金额和比例的范围,将随着医改推进将越来越多。2011年作为医改试点桥头堡的安徽省出台了卫药秘[2011]806号文规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从规定看,实施力度较大。
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市明确规定,包括江西、吉林、河南、四川、青海、山东、河南、贵州、安徽等九省,随着基药全终端时代的到来,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招标未来一定走向一体化。
6.药价加成管制或调整
新医改“十二五”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重点是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收费制度的改革,此改革的思路是规定好医院的收费价格,医院可通过减少降低诊疗成本继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标。此思路如果应用到药价管理上,或将改变目前的药品加成政策,即只管最高零售价格。
最近讨论的放开“二次议价”、回扣从暗到明,也许是一个机制改变的政策信号。
7.药品质量抽检和飞行检查日常化
质量监管是药品质量保障的有力手段,加强质量监管不仅包括生产前、生产中,还包括使用中。未来国家将加大力度进行质量的管理,逐渐将监督检查日常化、信息化。
目前药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如下问题将逐一解决:一是人力配置严重不足;二是派驻质量监督员、自查自纠机制待改善;三是监督部门的监管权利存在法律界限不明确问题;四是监督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需继续提高监管效率;六是管办不分和地方保护主义削弱了监管的力度;七是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的公正性要继续提高;八是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要继续加强。
8.“二次议价”试点增多
《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意味着目前像深圳“二次议价”的试点、重庆药交所议价的机制等做法,政府采用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笔者以为,“二次议价”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手段,也是使暗回扣转明的唯一手段,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比例越来越高,预判未来此种方式有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9.细化并科学评价企业质量保障能力
坚决反对以质量之名行高价之实的行为,端正药品招标中的质量导向。
具体而言,技术标标准从注重药品的质量层次划分转变为对企业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完善“双信封”技术标标准的设定。在对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中,要用可以反映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要素,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权重;采用可量化指标,减少主观评价。
可参考的量化指标包括:企业的国际质量认证、新GMP认证、产品的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金额、行业排名、品牌、不良记录情况、社会责任、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10.符合各类新标准的企业将获益
坚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杜绝合格假药。标准的缺失和滞后、标准的要求过低等,是“合格假药”存在的条件。完善和提高国家和地方药典标准、质量检测标准,可使其失去生存的土壤,新版GMP、GSP将提高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抬高门槛。相信未来招标中,通过新GMP、GSP和国家药典新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将率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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