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港口金融服务市场模式分析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1、发展模式一———中间模式
(1)基本内容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
中间模式是指港口企业不承担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动用自身的资产负债,类似一种“中间业务”。即港口企业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为银行提供业务场所,如在业务楼开辟银行办公地点作为“融资绿色通道”,把经营优质业务且与自己有稳定业务关系的客户推荐给银行。银行根据自己的考核标准对其进行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下,银行针对客户的有关信用证、保函、押汇等一系列融资需求提供显著优于一般客户的快捷服务,并且可以得到例如不规定保证金,不要求抵押、保证等担保形式的优惠政策。这里,港口企业相当于中介的角色,在其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与客户和银行不构成信用的关系。通过把银行服务和港口企业的货运服务捆绑在一起,给客户提供了方便。客户找到港口企业做货运业务的同时,面前就敞开了一条便捷的融资“绿色通道”。
(2)中间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品种
在这种运转模式下银行开办的贸易融资贷款的业务主要有:综合授信、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业务和进口押汇、福费廷等业务。
①综合授信:由于企业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企业贸易融资的资金数量需求也日益增加,对时效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很多客户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频率高、数额小的融资需求。对于与港口企业有稳定业务关系的客户,银行可以对其进行考核后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使其快捷地得到贷款、信用证、保理等一系列的融资便利。
②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者授权另一家银行对该项付款,或议付。
③银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④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是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
⑤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⑥福费廷(Forfeiting):福费廷业务是银行应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请求,无追索权地买入本行或他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利,买入票据的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可获得无追索权的中短期贸易融资。
2、发展模式二———自营模式
(1)基本内容
区别于中间模式,采用自营模式的港口企业作为融资过程中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获得收益。当然,自营模式下可以通过提供仓单质押监管获得服务性收益,也可以通过天津港财务公司或者控股信托公司的方式获得利差收益。在自营模式下一种方式是港口企业从事仓单质押监管。质押监管是指监管人接受质权人(银行、担保公司等)的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提取,必须有质权人的书面指令。监管人承担保管和控货责任。
由于仓储业务本身就是天津港各家港埠公司的重要主营业务之一,所以把传统的仓储服务转变为附加可以进行仓单质押的仓储服务,无疑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竞争力。而港口企业通过从事质押监管,成为仓单质押业务链条中的一环,可以得到仓单质押监管带来的巨大潜在市场和服务收益。
(2)自营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品种
①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以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的授信业务。从担保种类而言,属于权利凭证质押类,质押的标的是物权化的权利凭证———仓单,银行对质物的占有方式为占有经过出质人和监管人同时背书过的仓单,监管人为仓单的出单人。
②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控货方式为逐笔控制。
③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地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态质押总量控制”。
④买方信贷(保兑仓):银行或财务公司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采购融资支持。出质人及供应商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出质人不能提供现货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指定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人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后,由监管人确认出具仓单或清单,并按质权人约定实施控货监管。
⑤开证监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货押业务。
1、发展模式一———中间模式
(1)基本内容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
中间模式是指港口企业不承担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动用自身的资产负债,类似一种“中间业务”。即港口企业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为银行提供业务场所,如在业务楼开辟银行办公地点作为“融资绿色通道”,把经营优质业务且与自己有稳定业务关系的客户推荐给银行。银行根据自己的考核标准对其进行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下,银行针对客户的有关信用证、保函、押汇等一系列融资需求提供显著优于一般客户的快捷服务,并且可以得到例如不规定保证金,不要求抵押、保证等担保形式的优惠政策。这里,港口企业相当于中介的角色,在其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与客户和银行不构成信用的关系。通过把银行服务和港口企业的货运服务捆绑在一起,给客户提供了方便。客户找到港口企业做货运业务的同时,面前就敞开了一条便捷的融资“绿色通道”。
(2)中间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品种
在这种运转模式下银行开办的贸易融资贷款的业务主要有:综合授信、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业务和进口押汇、福费廷等业务。
①综合授信:由于企业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企业贸易融资的资金数量需求也日益增加,对时效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很多客户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频率高、数额小的融资需求。对于与港口企业有稳定业务关系的客户,银行可以对其进行考核后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使其快捷地得到贷款、信用证、保理等一系列的融资便利。
②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者授权另一家银行对该项付款,或议付。
③银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④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是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
⑤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⑥福费廷(Forfeiting):福费廷业务是银行应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请求,无追索权地买入本行或他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利,买入票据的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可获得无追索权的中短期贸易融资。
2、发展模式二———自营模式
(1)基本内容
区别于中间模式,采用自营模式的港口企业作为融资过程中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获得收益。当然,自营模式下可以通过提供仓单质押监管获得服务性收益,也可以通过天津港财务公司或者控股信托公司的方式获得利差收益。在自营模式下一种方式是港口企业从事仓单质押监管。质押监管是指监管人接受质权人(银行、担保公司等)的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提取,必须有质权人的书面指令。监管人承担保管和控货责任。
由于仓储业务本身就是天津港各家港埠公司的重要主营业务之一,所以把传统的仓储服务转变为附加可以进行仓单质押的仓储服务,无疑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竞争力。而港口企业通过从事质押监管,成为仓单质押业务链条中的一环,可以得到仓单质押监管带来的巨大潜在市场和服务收益。
(2)自营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品种
①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以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的授信业务。从担保种类而言,属于权利凭证质押类,质押的标的是物权化的权利凭证———仓单,银行对质物的占有方式为占有经过出质人和监管人同时背书过的仓单,监管人为仓单的出单人。
②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控货方式为逐笔控制。
③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地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态质押总量控制”。
④买方信贷(保兑仓):银行或财务公司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采购融资支持。出质人及供应商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出质人不能提供现货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指定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人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后,由监管人确认出具仓单或清单,并按质权人约定实施控货监管。
⑤开证监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货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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