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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数字版权转让制度

Tag:数字版权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在经历了广泛的争议后,最终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了正名。著作权是否适用转让制度、版权绝卖是否有损作者精神性权利等争议,一度将著作权转让制度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体系之外,1990 年颁行的《著作权法》第三章章名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不是如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即可窥见一斑。

    (一)国内数字版权转让制度 

    我国尚未针对版权转让建立专门的制度,也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在版权转让过程中,除了遵守《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著作权转让的零星规定外,主要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在经历了广泛的争议后,最终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了正名。著作权是否适用转让制度、版权绝卖是否有损作者精神性权利等争议,一度将著作权转让制度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体系之外,1990 年颁行的《著作权法》第三章章名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不是如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即可窥见一斑。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转让语焉不详,有必要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著作权转让制度,明确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形式、设置各类作品转让的合同范本。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数字出版市场监测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

    (二)国外数字版权转让制度 

    本文主要以巴西和法国版权转让制度为例。 

    巴西《著作权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作者权的转让”,其明确了“作者或继承人本人或获得专门授权的代理人,可以通过许可、特许、转让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以普遍或单独转移的方式,向第三人转移全部或部分作者权”,但在转让时应当明确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的含义,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转让期不超过五年,不涉及未来出现的作品和权利等特殊规定。同时,巴西《著作权法》还明确了著作权的转让推定为有偿,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设置了“第三编权利的使用”,对著作权转让合同 

    的形式、合同的内容、转让的程序以及转让收益收取等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同时其还专章规定了“某些合同的特别规定”,其中包括了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视听作品制作合同、广告制作委托合同、软件使用权质押合同和记者作品的使用权合同等合同形式。在该章,共有 17 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出版合同的细节,包括了作者报酬支付的规定,对作者要求出版人报告账目的规定,出版人破产不导致合同撤销的规定,出版人未经授权不享有分许可的规定,出版合同终止和出版合同撤销的规定等内容,这些具体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完善数字出版合同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