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木制品标准体系的其他情况
内容摘要:目前,由于行政或其他原因,标准管理混乱,有些属于林业标准体系内的木制品标准,被划分到非林业部门,而各部门间沟通不畅,导致标准重复制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木制品标准中,约有 20 多项标准内容重复或局部矛盾,主要涉及木地板、木门、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等相关标准,其中木质地板铺装和验收的标准多达 8 项。
我国木制品标准体系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标准体系应是一个由标准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形成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木制品标准基本按照标准所涉及的经济行业类型分散在不同的行业标准体系中,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我国国情以及历史沿革,我国木制品标准按照其标准化对象分布在家具标准体系、人造板标准体系、木材标准体系、建筑材料标准体系、进出口商品标准体系等多个标准体系中。
由于各专业标准体系都有各自的结构和层次,所以各专业标准体系都按照各自标准体系框架、规划等制修订所包含的木制品标准。虽然,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标准化范围广、对象复杂等原因,各专业标准体系边界的划分以及之间的联系可能不一定明确。木制品标准作为这个专业标准体系的子体系,因此,分散在各专业标准体系中的木制品标准之间的结构、层次不一定合理,造成标准交叉重复、缺失等问题,进而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部分木制品标准之间交叉重复
由于各标准体系都有各自的结构和层次,都尽可能地完善本专业领域内木制品标准子体系,如果各专业标准体系间协调或沟通不畅,就会产生标准的交叉重复现象和标准缺失现象。
目前,由于行政或其他原因,标准管理混乱,有些属于林业标准体系内的木制品标准,被划分到非林业部门,而各部门间沟通不畅,导致标准重复制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木制品标准中,约有 20 多项标准内容重复或局部矛盾,主要涉及木地板、木门、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等相关标准,其中木质地板铺装和验收的标准多达 8 项。
木制品标准的采标率低
采标率低,不利于国际贸易。目前,我国木制品的采标率仅为 20.5%,木地板、木包装等出口产品的关键指标的检测方法、指标值等均未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利于这些产品的出口。如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局(CARB)发布的《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规定进入加州市场的胶合板、刨花板以及中密度纤维板等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测试方法与指标,与我国 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的不一致,且两种方法的检测值较难对比,导致出口该地的人造板产品、木制品等必须单独进行甲醛释放量检测。
其他问题
(1)部分标准前期研究不足,导致标准内容不科学。前期研究是制修订标准的基础和依据,主要包括基础资料的收集,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木制品标准未进行系统的前期研究,匆忙出台导致标准内容不能反映实际,不能满足产品生产和管理贸易需要。
(2)标准语言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准确、清楚地表述,是影响标准使用的主要问题之一。如部分标准用词不规范,将人造板称为胶合材,单板称为木皮。又如部分标准对木制品的含水率等理化性能进行了规定,但没有给出取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导致标准实施过程中,无法取样和进行检测等。
(3)标准内容考虑不充分、不完善。部分标准未能真正地反映标准化对象的现状和使用要求,造成关键指标缺失、个别指标设置不合理、性能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符等。如WB/T 1024-2006《木质门》标准未考虑门扇整体抗冲击性能、反复启闭可靠性等木质门整体性能。
(4)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一方面,未广泛征求行业和专家意见,导致征求意见止于形式;另一方面,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等,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标准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5)标准起草小组的代表性不强,涉及面窄。目前,承担木制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人员,有较大比例来自于非林业部门,尤其是木家具类产品标准基本没有木材加工专业的人员参与。由于,这些起草人员不熟悉行业发展,缺乏木材加工的专业知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6)标准零散。同一产品的不同性能或同一性能的不同检测方法,被分解到不同的标准中,导致标准数量多、内容大量重叠,不利于标准的贯彻与实施。如门扇的尺寸、直角度和平面度、抗硬物撞击性能和湿度影响稳定性等检测方法,被分解到 4 项标准中;又如玩具表面涂层中铅含量测定方法,就有两项标准。
我国木制品标准体系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标准体系应是一个由标准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形成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木制品标准基本按照标准所涉及的经济行业类型分散在不同的行业标准体系中,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我国国情以及历史沿革,我国木制品标准按照其标准化对象分布在家具标准体系、人造板标准体系、木材标准体系、建筑材料标准体系、进出口商品标准体系等多个标准体系中。
由于各专业标准体系都有各自的结构和层次,所以各专业标准体系都按照各自标准体系框架、规划等制修订所包含的木制品标准。虽然,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标准化范围广、对象复杂等原因,各专业标准体系边界的划分以及之间的联系可能不一定明确。木制品标准作为这个专业标准体系的子体系,因此,分散在各专业标准体系中的木制品标准之间的结构、层次不一定合理,造成标准交叉重复、缺失等问题,进而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部分木制品标准之间交叉重复
由于各标准体系都有各自的结构和层次,都尽可能地完善本专业领域内木制品标准子体系,如果各专业标准体系间协调或沟通不畅,就会产生标准的交叉重复现象和标准缺失现象。
目前,由于行政或其他原因,标准管理混乱,有些属于林业标准体系内的木制品标准,被划分到非林业部门,而各部门间沟通不畅,导致标准重复制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木制品标准中,约有 20 多项标准内容重复或局部矛盾,主要涉及木地板、木门、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等相关标准,其中木质地板铺装和验收的标准多达 8 项。
木制品标准的采标率低
采标率低,不利于国际贸易。目前,我国木制品的采标率仅为 20.5%,木地板、木包装等出口产品的关键指标的检测方法、指标值等均未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利于这些产品的出口。如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局(CARB)发布的《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规定进入加州市场的胶合板、刨花板以及中密度纤维板等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测试方法与指标,与我国 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的不一致,且两种方法的检测值较难对比,导致出口该地的人造板产品、木制品等必须单独进行甲醛释放量检测。
其他问题
(1)部分标准前期研究不足,导致标准内容不科学。前期研究是制修订标准的基础和依据,主要包括基础资料的收集,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木制品标准未进行系统的前期研究,匆忙出台导致标准内容不能反映实际,不能满足产品生产和管理贸易需要。
(2)标准语言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准确、清楚地表述,是影响标准使用的主要问题之一。如部分标准用词不规范,将人造板称为胶合材,单板称为木皮。又如部分标准对木制品的含水率等理化性能进行了规定,但没有给出取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导致标准实施过程中,无法取样和进行检测等。
(3)标准内容考虑不充分、不完善。部分标准未能真正地反映标准化对象的现状和使用要求,造成关键指标缺失、个别指标设置不合理、性能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符等。如WB/T 1024-2006《木质门》标准未考虑门扇整体抗冲击性能、反复启闭可靠性等木质门整体性能。
(4)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一方面,未广泛征求行业和专家意见,导致征求意见止于形式;另一方面,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等,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标准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5)标准起草小组的代表性不强,涉及面窄。目前,承担木制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人员,有较大比例来自于非林业部门,尤其是木家具类产品标准基本没有木材加工专业的人员参与。由于,这些起草人员不熟悉行业发展,缺乏木材加工的专业知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6)标准零散。同一产品的不同性能或同一性能的不同检测方法,被分解到不同的标准中,导致标准数量多、内容大量重叠,不利于标准的贯彻与实施。如门扇的尺寸、直角度和平面度、抗硬物撞击性能和湿度影响稳定性等检测方法,被分解到 4 项标准中;又如玩具表面涂层中铅含量测定方法,就有两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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