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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税制结构中部分税种征收初衷难以体现

Tag:汽车税制  
    内容摘要: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控制集体购买力为初衷的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已经在很大程度对乘用车进入家庭产生了制约作用。 

    1.消费税。国家开征消费税的目的除增加财政收入之外,主要是要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即对社会认为应该加以限制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高额的税收,从而起到限制消费的目的。而现在一辆1. 3或者1. 6排量的经济性家用轿车要征收3%或5%的消费税。国家鼓励轿车消费,却又对成为大众普遍消费品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的汽车征收只有奢侈品才征收的消费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消费税的征收初衷显然也已经难以体现。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电动汽车市场评估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车辆购置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初衷主要是限制集体消费,因为在流通体制改革前,购买乘用车的主要是集体而非个人,由此人们在认识上也主要将乘用车视为生产资料,其次为交通工具。乘用车与其他生产资料一样采用统购统销,实行物质调配,且只能分配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私人不能拥有轿车。流通体制改革后,采用控制集体购买力的办法对公款购买总量(包括乘用车)进行调节,即购买大宗物品必须审批并缴纳购置税。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控制集体购买力为初衷的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已经在很大程度对乘用车进入家庭产生了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