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完善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在当前,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过程中,著作权制度正在经历着从“复制权”为中心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向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现代著作权制度转变,我们可以考虑将立法理念从控制模式向分享模式转变,从保护权利人静态的权利转变为保护其动态的利益,从鼓励作品价值实现、作者经济利益实现的角度来改革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同时,制度构建更多地从便于传播者合法传播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合理分享收益、使用者最大限度获得价值的角度分配上述三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利。
(一)实现数字出版各方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的制度构建于“公开换垄断”的理念之上,法律赋予了作品的创作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以换取创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在这种机制之下,权利人的专有权和公众的正当使用权成为了不断调整中的一对矛盾。由此,利益平衡成为了现代著作权制度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和设计指南。“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已成为著作权制度设计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的基本准则与理论脉络。”
一方面,法律赋予创作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的经济性权利,以确保创作者获得与其智力劳动基本对等的经济性回报,从而激励其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法律同时建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权利穷竭制度和权利本身在时间、地域上的限制,使得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复制或传播不再受到创作人的约束,从而保障公众正当使用的权利。这种双向机制的建立,既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又促进了作品的传播,能够较好地建立起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状态。
在当前,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过程中,著作权制度正在经历着从“复制权”为中心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向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现代著作权制度转变,我们可以考虑将立法理念从控制模式向分享模式转变,从保护权利人静态的权利转变为保护其动态的利益,从鼓励作品价值实现、作者经济利益实现的角度来改革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同时,制度构建更多地从便于传播者合法传播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合理分享收益、使用者最大限度获得价值的角度分配上述三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利。
(二)实现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协调
著作权法律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着自身的运转,但是著作权制度的价值和重心从来没有改变,那就是通过版权保护,激励作者的创造热情,繁荣社会文化。随着传播者不断介入著作权价值的实现,版权法开始关注这些同样有助于版权价值实现和版权保护的主体的利益,于是邻接权制度也应运而生。随着网络通讯技术、数字传输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出版行业进入了数字出版时代。数字出版时代出现了全新的作品存在形式、传播形式和传播平台,无差别的复制成为可能、侵权复制成本更低、网络传播危害更大。
数字出版摆脱了有形载体的束缚,使得权利人对出版物的控制进一步削弱,版权制度应该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措施,如赋予权利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即是加强版权保护的一个典型。数字版权管理(DRM)成为数字出版最基本的版权保护措施,能够最大限度的制止盗版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此举却极大地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公众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知识的过度垄断。版权管理系统对版权保护力度越大,那么版权保护效果将会越加偏离版权立法的初衷,版权保护将走上一条“垄断至上”的盲道,这会直接制约版权事业的发展,有害于公众获得知识共享的权利,也不利于我国文化传播的进行和软实力的构筑。另一方面,“我国 900 多起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只有 4 件采用了‘避风港’规则,其余均为侵权败诉,而美国同样 900 多起网络版权纠纷,却只有几个案子被判为侵权,其余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
可见,中国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稍显保守,因此在新制度建设过程中,技术中立原则应当更加鲜明的体现,同时有条件地修正严格的“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畅通利益分配和输送管道,将成为使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获益的有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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