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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智能一卡通行业进入障碍

Tag:一卡通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智能一卡通行业现有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大多建立了遍布全国贴近客户的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在校园、企业、城市领域均积累了很多成功案例和品牌声誉。新进入者面临缺少成功案例、品牌声誉和销售渠道的困境。

    (1)客户需求多元化、定制开发能力要求高 

    当前客户信息化建设需求已经呈现纷繁复杂的多样化、个性化趋势,从而要求一卡通提供商具备同步甚至超前的技术敏感性,根据用户的具体细节需求及个性化功能要求改进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设计和制造过程,能够使企业更好的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内在的经济附加值,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相应的,由于个性化定制需要投入较大的研发和技术支持力量,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个性化定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而企业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以平抑风险和降低成本,追求更高的利润。而目前很多中小型一卡通厂商无论在研发实力还是在资金实力方面,都难以做到满足不同客户个性化的定制需求,更不能做到规模化定制。因此,个性化定制能力既是智能一卡通行业进入的重要壁垒,也是行业内企业获取竞争地位的核心手段之一。 

    (2)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力要求高 

    总体来看,国内从事智能一卡通企业的研发实力、技术素质、业务规模、涉及领域等多方面的差别较大,以提供单一功能、个别业务解决方案的企业居多,且集中在传统的简单功能板块,例如餐饮收费系统、考勤系统等,其因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只有靠增加产量来获取更多利润。而面对客户对于多功能实现、多部门共享、多点接入的要求,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整体化、一揽子解决方案的企业则通过其更全面的产品线、更丰富的业务功能、更强的集成能力、更高的研发平台来增加其产品和服务的经济附加值、不断增强客户黏性、扩大品牌影响度,进而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利润空间。新进入企业一般只能解决部分功能,难以根据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提出软硬件结合的整体解决方案。 

    (3)品牌声誉和销售渠道壁垒 

    智能一卡通行业现有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大多建立了遍布全国贴近客户的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在校园、企业、城市领域均积累了很多成功案例和品牌声誉。新进入者面临缺少成功案例、品牌声誉和销售渠道的困境。在校园、企事业、城市等具备社区化概念的智能一卡通应用领域,其多样化的个性需求以及行业中独特的业务流程模式是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范畴,由此所产生的业务流、数据流、信息流构成信息系统技术研发的基础。行业内企业一般都通过长期的技术应用和服务逐步形成自身稳定成熟的客户群。客户群对原供应商的忠诚度导致对于行业新进入者存在认同壁垒。 

    (4)人才和资金壁垒 

    智能一卡通行业对研发设计和集成能力要求较高,目前行业高端人才较为缺乏,而提高研发设计及系统集成能力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新进入者而言,人才和资金是重要壁垒。 

    (5)行业存在多项准入政策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九类 信息技术设备”中对于“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有结算功能的IC 卡读写器)之预付费电度表、收费用IC 卡读写器”规定相关产品必须通过CCC 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集成电路(IC 卡)及读写机”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第27类,进行相关生产必须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第18 项水表:冷水表、热水表;第35 项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涉及一卡通行业的相关产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IC 卡/RFID 应用的行业管理机构,出台了《电子标签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号:CJ/T 330-2010)、《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号:CJ/T 331-2010)、《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标准号:CJ/T332-2010)、《 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密钥及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号:CJ/T 333-2010)等四项标准规范智能一卡通行业产品技术及应用。 

    国务院于2000 年9 月25 日颁布并使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