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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再保险市场问题分析

Tag:保险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比国际市场晚了一个多世纪,而且再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来自国内各保险公司,其经验与技术水平不仅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即便与国内各直接保险公司相比也没有太多优势,管理水平和经营技术较低,再保险产品功能简单,因此很难在技术或经验上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尽管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业务发展、主体培育以及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基础弱,功能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还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再保险市场评估及投资风险预测报告》 

    再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虽然中国的直接保险公司均可以从事再保险业务,但直接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业务壁垒等因素限制了其再保险的供给能力,同时它们之间的横向互保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使竞争及分保方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是当今再保险市场的主流。目前,随着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已有几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再保险业务,这为进一步发展再保险市场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一个成熟的、多元竞争的再保险市场格局仍尚未形成,商业再保险的分出业务大量流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主体的缺乏将影响直接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成为制约中国再保险乃至中国保险市场整体发展的瓶颈。 

    再保险市场监管法制不健全 

    要培育一个较为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一套相对完善的再保险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中国在再保险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十分薄弱,不成系统。现有对再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大多散见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法定分保条件》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一般为原则性要求,并没有相应的技术性要求加以保障,相应的实施细则实为空白。此外,中国再保险业务一直以法定分保为主,相比而言,关于法定分保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备,商业分保方面的有关法律制度却十分不完善,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较大。这主要体现在保险监管部门在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同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对商业再保险的运作规则加以明确,缺乏对再保险财务状况、再保险资本金水平、再保险自身风险防范、选择国外保险分入人标准以及对国外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和审查评价等问题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关于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也忽视了再保险的因素。因此,欠缺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再保险法律环境以及再保险市场运行规则,对改革开放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造成一定的影响。 

    旨在规范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的发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多年来没有专门法规的历史,对正确贯彻实施《保险法》关于再保险业务的规定、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强化对再保险市场的法制化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再保险监管相比,我国依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再保险市场技术服务水平落后 

    通常,再保险公司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需要比直接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一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直接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的再保险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而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比国际市场晚了一个多世纪,而且再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来自国内各保险公司,其经验与技术水平不仅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即便与国内各直接保险公司相比也没有太多优势,管理水平和经营技术较低,再保险产品功能简单,因此很难在技术或经验上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支持与帮助。此外,中国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代国家行使法定分保的职能,在主营业务来源稳定和竞争动因不足的条件下,缺少足够的提供精算、再保、核保等技术支持服务意识和跟踪再保险市场发展变化规律进行产品创新的意识,很少主动承担对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创新等角色,更难成为保险市场承保条件与费率水平的引导者。由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在这些方面的差距,国内各家直接保险公司往往愿意与国际市场上大的再保险公司合作,以期享受优质的服务与先进的技术指导。 

    再保险中介市场尚未建立 

    在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来办理的,这样能使分出公司进入一个更广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其承保能力。中国直接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己经以逐渐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险市场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再保险经纪人发展却相当滞后,缺少有经验的再保险经纪人为分出公司进行再保险规划、争取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此外,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偿付能力监管方式,对再保险人进行信用评级是再保险信息市场上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专业客观的信用评级结果是投保人和政府机构选择合适的公司投保和对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参考信息。中国再保险市场在此方面几乎是空白,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体系。 

    此外,法定分保取消后,短时间内国内商业分保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出现再保险贸易逆差。再者,直接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对再保险分散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再保险在风险管理和改善偿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鱼需国家政策支持。再保险基础建设薄弱,再保险统计制度不完善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再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管理手段落后等都成为我国再保险市场今后发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