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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标准制定运行机制概述

Tag:运行机制  
    内容摘要:标准的起草与征求意见,一般是由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的科研单位、企业、社团等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所有意见予以考虑,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标准制定运行机制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组织、程序和制度,包括标准项目的提出及立项、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标准的审查、标准的批准以及标准的出版、复审、废止等。标准化管理体制,是指制定、发布各级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制度、方法、手段等。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规定了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及代码(见表)。 

    关于标准项目的提出及立项,又包括标准项目的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标准立项评审与征求意见和标准项目的编制计划四个方面。其中,标准项目的提出,我国自 2004 年以来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标准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按照立项要求提出。标准立项评审与征求意见由标准化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技术委员会对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确定拟立项项目。标准项目编制计划由标准化管理机构经过审查和协调,确定计划项目,并向项目对应的归口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标准的起草与征求意见,一般是由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的科研单位、企业、社团等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所有意见予以考虑,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标准的审查与批准,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由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对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进行审查,当标准通过审查并完成相应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再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标准的出版、复审和废止,是由国务院出版主管部门授权的出版社负责标准的出版,版权属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2)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3)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中国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及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