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议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引导。在大力支持、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发挥政府的作用,做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大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力度,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出现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新的不平衡。
1、加快体制改革
各省区设立“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和社会力量办学专门管理机构,以市场需求定发展,以客观条件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支持多元化办学模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继续推进民办职业教育公民个人,公民合作,企业出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联合,教育集团连锁,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等多种办学模式,尝试推行BOT投资方式。推进公立教育资源存量改制。借鉴国内外经验,规范有序地推进对一部分公立教育资源存量的改制,改制的方向是职业教育。建立政府指导性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社会化中介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通过组建和成立地方民办职业教育行业协会,发展具有行业自律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的中介性行业协会,制定民办职业教育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建立面向民办职业技术学校的评估认证专业机构、咨询、培训服务机构,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社会中介机构提拱各种中介服务、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管理体系。大力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考评社会化管理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技能鉴定等工作,切实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培训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相互衔接。
2、强化投融资体制创新
探索建立“教育凭证”制度。以县为单位进行试点,要求试点县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一部分以“教育凭证”方式发放,发放对象为小学或初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就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学生,发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进入民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其“教育凭证”的面值可适当高于进入公立学校学习的,对就读学校或机构的选择权归学生本人。在大中城市尝试用“教育凭证”模式帮助解决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发放对象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工子女,发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进入民办职业学校的,其“教育凭证”的面值可适当高于进入公立学校学习的,对就读学校或机构的选择权归学生本人。
多元化、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政府可通过出租和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教育用地优惠等政策,扶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土地校舍方面,政府可以采取投资、租赁或无偿提供的方法,并将民办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优先规划、定点和审批。对办学质量搞、社会信誉好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政府可以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争取中央支持,利用深化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发行教育彩票,筹集职业教育发展资金。
鼓励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职业教育学校(机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民营企业或公民个人出资办学,允许其投入学校建设的资金税前列支,所免税收作为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
借鉴美国“赠地学院”模式,利用当前在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和对土地、民间资金以及人才资源的新认识,开展“赠地学院”的试点工作,既允许在土地经营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充实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更可以拿出一定量的土地,把这部分土地的全部出让金作为“种子资金”,用以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建设以培养当地经济发展急需人才为主的职业技术学校。甚至还可以在省级政府权限内,直接无偿划拨土地给民间资金建设此类学校使用,以土地资源聚集民间资金和人才资源,走出一条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新路子。
实行政府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成果政策。利用专项资金,对符合西部地区发展需要,满足西部地区发展急需的民办职业学校的培训成果进行“政府采购”。
3、加强政策设计与供给
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教师流动、基于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人事管理政策,在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建立基于权利均等原则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制度、劳动就业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劳动激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在参加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益。通过地方立法,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合理回报”划定科学的标准及合法的获取途径与程序。考虑到民办职业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特征,构建对不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纳税、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机制。
4、优化政府服务与调控
加快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形成面向“全民教育”的公共行政框架,切实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到既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又主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宏观管理的手段上来,遵循“最少介入”原则,使办学重心下移,退出一般性公共教育竞争领域,取消过于微观、具体、细致的管理职能,确保学校作为相对独立事业法人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
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引导。在大力支持、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发挥政府的作用,做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大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力度,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出现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新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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